相关规范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相关规范

吉林省水利厅 东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1-29 16:19: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水电联 〔2014〕3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电力)局,安图县水电管理中心,各有关水电企业:

    吉林省5万千瓦以下的农村水电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在促进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农村水电企业在建设、运行等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加强农村水电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水利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电[2009]585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原国家电监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9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2号), 结合吉林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一) 农村水电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要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农村水电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不安全不允许生产。

   (二) 农村水电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农村水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

   (三)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水电站建设及运行期间日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主要负责对已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建的水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水电站安全文明生产、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处理及事故报告进行督导;对农村水电站汛前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全力清查整改违规水电站,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等。

   (四) 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对农村水电站的涉网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农村水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五) 东北能源监管局和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水电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监管,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由东北能源监管局组织实施。

    二、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

   (一)农村水电项目要严格履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新建及改扩建农村水电项目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

(二)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应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农村水电站项目应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应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四)农村水电站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的标准执行,认真做好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并网运行后18个月内完成。

(五)投入运行满1年的农村水电站应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评级未达标的不准继续运行。

    吉林省水利厅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做好服务,共同推进吉林省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农村水电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吉林省水利厅          国家能源局东北能源监管局     

2014年3月31日      

 

《吉林省水利厅 东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吉水电联〔2014〕334号)解读http://slt.jl.gov.cn/zwgk/zcjd/202111/t20211129_8303469.html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主办:吉林省水利厅版权所有   |  网站地图 | 相关链接
电话与传真:0431-84994099 地址:长春市卫星路3726号 邮编:130033
公安机关网站备案号:22000002000005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5001602 网站标识码:220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