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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吉林省水利厅 东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吉水电联 〔2014〕334号)出台于2014年3月,当时,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工作正在逐步推进中,为了界定责任,做好农村水电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吉林省水利厅与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下发来了此文件。
二、工作任务
该文件主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及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对涉及到的农村水电站及地方电网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三、文件依据
1. 水利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
2.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
3. 原国家电监会《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9号令);
4. 吉林省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2号)。
5.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和农村水电供电企业。文件在未废止前长期有效。
五、核心内容
1.农村水电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
2.农村水电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农村水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
3.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水电站建设及运行期间日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等。
4.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对农村水电站的涉网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5.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并网运行后18个月内完成。
6.投入运行满1年的农村水电站应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评级未达标的不准继续运行。
六、文件实施时间
文件执行时间从2014年3月3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东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农村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原文件链接:http://slt.jl.gov.cn/zwgk/zcfg/gfxwj/202111/t20211129_83034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