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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电建〔2015〕7号
各小水电代燃料电站:
为保障小水电代燃料户合法权益,确保代燃料电站保本微利,实现向项目区长期供电,发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在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发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2〕799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上网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5〕100号)的要求,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用户享受电价直接补贴。综合考虑代燃料电站国家投资比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暂定我省小水电代燃料户生活用电量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3元,代燃料户户均年生活用电量上限为1500千瓦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补贴标准和生活用电量上限作相应调整。小水电代燃料电价补贴自2015年6月20日起执行。
请各小水电代燃料电站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协会要加强监督,确保代燃料项目区农户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吉林省地方水电局
2015年8月14日
吉林省地方水电局关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的通知(吉水电建〔2015〕7号)解读:http://slt.jl.gov.cn/zwgk/zcjd/202111/t20211129_83034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