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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11-29 15:43: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发改农经联〔2015〕8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水利(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环境资源保护局:

为规范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代燃料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联合制订了《吉林省实施〈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实施〈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水利厅      

2015年9月29日     

   

吉林省实施《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项目(以下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与管理,保证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颁发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2〕799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上网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5〕100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指在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通过国家补助投资建设小水电站,为项目区农村居民提供廉价电能,替代薪柴、煤炭、秸秆等生活燃料,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补助建设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州)、 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五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  

    第六条  代燃料电站建设应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最小生态流量管理、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要求,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扶贫移民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代燃料项目区范围包括小水电代燃料供电区和小水电代燃料保护区,项目区范围选择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就近供电、整村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

代燃料项目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代燃料供电区供配电系统改造和农户用电系统改造等。

 

第三章  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安排

 

    第八条  申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国家小水电代燃料规划。

(二)项目保护区有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生态保护任务。

(三)代燃料电站开发条件较好,技术经济指标良好,群众迫切需要。

(四)项目区具有较完善的供电网络,基本满足代燃料供用电需求。

    第九条  代燃料电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新建电站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可研报告由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由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联合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验收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市(州)、县(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建设任务量,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县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下达。

    中央补助资金建设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如出现超概算等问题,不再增加新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代燃料电站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1年内未开工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同时暂停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申报资格2年。项目建设进度滞后1年,则暂停项目所在市(州)、县(市)新增项目审批、后续补助资金安排和扣缴已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建设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七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所在市(州)、县(市)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市(州)、县(市)相应资产评估机构核定,并由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当建立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逐级报送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建设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代燃料电站在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难以承担代燃料电源点任务,需要调整电源点的,应当由原上报实施方案部门逐级申请,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条  小水电代燃料新建项目,要在投资计划下达后3年内完成全部建设任务,技改或改扩建电站要在2年内全部完成建设任务。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及省级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将按违规金额扣减补助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燃料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州)、县(市)小水电代燃料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提出省级验收申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将验收报告报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有关政策,小水电代燃料电站须对代燃料户的生活用电进行电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小水电代然项目上网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5〕100号)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要组建以代燃料户代表为主体、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的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协会,对代燃料项目运营和代燃料电量、电价以及森林植被保护等进行监督,维护代燃料户的正当权益。项目法人要向代燃料户发放用户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代燃料户权益不受影响,代燃料电站必须按代燃料总户数、户年用电量上限计算出一年补贴总费用,在向项目区供电前存入用户协会账户或由银行出具保函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八条  代燃料户需到指定银行办理卡(折)。代燃料电站须按时将应补贴的费用存入该银行,按月向项目区代燃料户公示每户用电量及补贴金额,由银行将补贴金额存入代燃料用户卡(折)中。结算周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应对项目区代燃料户电费补贴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区代燃料户电费补贴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三十条   代燃料电站应加强安全运行管理,提高代燃料发供电保证能力,以保证代燃料电站向项目区长期供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州)、县(市)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吉发改农经联〔2015〕825号)解读http://slt.jl.gov.cn/zwgk/zcjd/202111/t20211129_8303414.html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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