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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征求《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11-07 08:41: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水监督函〔2023108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林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强化水利行业监管,规范水利监督行为,切实做好全省水利监督工作,我厅对《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现公开征求你单位意见,请202311月27日下午下班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    

联系电话:0431-84994076

电子邮箱110328588@qq.com

 

附件:1.《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修订说明

 

吉林省水利厅              

2023116             

附件1

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监督,是指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以问责为抓手,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监督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事项

第五条  水利监督范围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六条  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取水许可和节约用水管理;

(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利用,河道采砂管理;

(五)跨流域调水、用水规划、水量分配;

(六)水旱灾害防御;

)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

)灌区、涝区、农村供水;

)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

)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安全生产;

十一)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

(十)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库移民后扶持政策落实;

(十)水利扶贫;

(十)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厅成立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省水利监督检查工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小组日常工作及水利监督综合工作,办公室设在厅监督处,主任由监督处处长兼任。厅相关处室、单位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范围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厅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水利监督重大事项决策、审定。主要包括:

(一)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水利重大决策部署;

(二)决策水利监督工作,水利监督重点任务;

(三)审定本级水利监督制度;

(四)审定综合监督检查计划;

(五)审议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

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条  厅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水利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制度;

(二)统筹综合厅相关处室、单位的专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制定综合监督检查计划;

(三)管理暗访专班,协调组织开展暗访检查;

(四)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五)受理水利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诉;

(六)完成厅党组及厅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厅相关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定专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专业监督检查;

(三)配合厅暗访专班开展暗访检查

(四)配合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五)对本处室、单位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厅暗访专班暗访及综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本处室、单位的专业问题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意见;

(六)组织召开业务范围内的“厅局长直通车”视频会商会议;

(七)核查专业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受理水利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诉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

(九)对加强相关业务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十)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检查、稽察、调查、飞检等根据水利厅职责分工按照专业对口原则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牵头协调

第十一条  水利监督与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执法机构查处。

第四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  水利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

(一)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五)实施责任追究。

上述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  水利监督通过飞检、检查、稽察、暗访检查、调查、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工作。

飞检,是水利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主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工作“四不两直”是指: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检查、稽察,是针对某个单项或专题开展的监督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暗访检查,是指由厅级领导带队,以“四不两直”方式,对涉及民生、安全、生态等重点任务,以及工作协调难度大,或存在较多敏感性、复杂性、重大性问题的领域,开展暗查暗访工作,并通过“厅局长直通车”视频会议形式进行问题反馈和督促整改。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检查、稽察等方式方法开展工作。调查要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但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考核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阶段性的考核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日常考核可通过飞检、检查、稽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将检查结果作为终期考核依据。终期考核要汇总全过程、各方面成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水利监督可采用调研方式辅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调研,是针对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组织开展的专门活动,一般通过飞检、检查、稽察、暗访、调查发现问题,归纳提炼,确定题目,制定调研提纲及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研。调研要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调研不对被调研单位提出批评或责任追究意见。

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

第十五条  水利监督检查人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二)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数码影像记录等;

(三)查验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证件或证明;

(四)留存涉嫌造假的记录、企业资质、个人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留存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记录、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

(六)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劣质产品;

(七)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

(八)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组织报告,申请回避:

(一)曾在被检查单位工作;

(二)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是同学、战友关系

(三)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有亲属关系;

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上述申请经组织程序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客观完整地记录、保存重要事项证据资料,建立问题台账,对现场发现的疑似问题,应与被检查单位或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第十八条  各级监督检查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办法认定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主体、整改具体要求等,达到责任追究标准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发整改意见通知及责任追究通知。

第十  被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各被检查单位接到意见反馈、整改通知、责任追究通知后,要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督检查单位反馈。被检查单位应同时将上述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说明材料,向监督检查单位申诉,也可向上级监督机构申诉。监督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申诉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复核。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组的检查,有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记录、账簿等相关资料的责任,有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本项目正当合法权益的权利,有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合理申辩的权利,有将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向其他监督机构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权利,有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  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凡有检查问题定性不符合规定、监督检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章  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  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实行清单式管理。

监督检查单位要建立问题整改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台账,督促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根据情况开展复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

省水利厅相关处室、单位每年要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发现问题情况问题整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抄送厅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检查、稽察、调查、飞检中发现的问题及责成省水利厅实施的责任追究,由负责牵头协调的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督促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向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反馈和报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抄送厅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  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个人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是根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是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行政管理工作失职的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以及对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停工、建议解除合同等,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书面检讨、约谈、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级、撤职、从业禁止等。

第二十  对单位及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监督检查单位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依据水利部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对责任主体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再根据责任追究的程度,对责任主体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单位管理的多个项目,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对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同时对该上级主管单位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  对单位或个人约谈以上的责任追究,由组织监督检查的业务部门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其他责任追究,由组织监督检查的业务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  对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经监督检查单位党组党委)审定,可向被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机构、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修订说明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第一条所依据的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已修订,新名称为《水利监督规定》;

2.《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通报批评”“降低或吊销资质”“罚款”,以及第二款对个人的责任追究“罚款”“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故删除“通报批评”“降低或吊销资质”“罚款”内容;

3.《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在水利厅网站公示6个月,其责任追究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动态评价”属于增设义务,与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的要求不符,故删除该条款;

4.《吉林省水利监督办法》第三十条 “对发现问题较多,以及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或单位,监督检查单位报省水利厅党组审定,可暂停投资该市(州)、县(市、区)或单位已经批准的水利项目,或延缓、停止审批新增项目”,审批新增项目属于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无权延缓、暂停许可审批事项,故删除该条款。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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