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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13 14:09:00
来源:

吉水建设函〔20208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实化细化一般设计变更工作环节和具体流程,依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7201号)(以下简称《变更通知》)精神,明确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工作事权。水利工程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属于事后备案事项。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一般设计变更的程序、成果、实施及备案工作负主体责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对自身提交的变更意见及成果负责,并对项目法人负责。合同各方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项目法人可以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工作时限。项目法人应当严格遵照《变更通知》中的变更程序、变更流程要求开展一般设计变更的论证及审查工作,并应当于设计变更审查意见单中项目法人签署审查意见时间的1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项目法人提交备案申请时间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工作。

三、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工作流程。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工作流程为:

1.项目法人填写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申请单(见附件1),经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一般设计变更相关附件报项目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项目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提交的一般设计变更申请及附件进行检查、核对,对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进行备案,并出具设计变更备案回执(见附件2),对程序不规范或资料不齐全的备案申请提出整改要求,符合条件后予以备案。

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工作按变更增减金额进行核对,变更增减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其相关业务处室备案;变更增减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由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召开专题会并提出备案工作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备案。

四、一般设计变更工作监管。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即可实施,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变更文件、变更图纸及《变更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变更工程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变更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未变更先实施、未按要求开展变更备案或者不按变更内容实施建设的工程,应当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开展责任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五、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申请单

2.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回执单

                  

 

 

吉林省水利厅

2020327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申请单.doc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一般设计变更备案回执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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