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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

时间:2017-11-08 13:49:00 来源: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扎实做好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结合吉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紧紧围绕全省“三个五”发展战略和“三区”建设总体布局,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确保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责任,强化联动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全省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系统推进,科学施治,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河长作用,拓展公众参与监督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范围和目标

(三)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河湖全面实行河长制。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自然湖泊,以独立河湖为单位分级分段实行河长制。流域面积较小河流或水面面积较小湖泊可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按照全覆盖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确定独立设置河长或与其汇入河流“捆绑”实行河长制。松花江等4条大江大河、东辽河等6条跨市(州)重要支流及查干湖设省级河长,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其他跨市(州)及跨县(市、区)河湖设市、县、乡三级河长;不跨县(市、区)河湖设县、乡两级河长。

(四)实施目标。

2020年年底,全省水环境质量初步改善,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恶化。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69%50%以上,全省重点流域主要江河湖库基本消除劣Ⅴ类及未达标的Ⅴ类水体,松花江流域(含松花江、图们江、绥芬河水系)劣Ⅴ类国家考核断面比例控制在2.8%以下,辽河流域(含东辽河、西辽河、鸭绿江水系)劣Ⅴ类国家考核断面比例控制在8.3%以下;同2014年相比,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力争改善和降低极差比例,地下水国家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19.5%以下;完成国家及省内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省重要河湖水质监测网络基本建立;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65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3%,全省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72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0%以上;重点地区河湖湿地生态环境用水状况显著改善,生态用水基本保证,基本建成区域、流域各具特色的人水和谐水生态保护体系;地下水超采得到基本遏制,逐步实现采补平衡;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有效治理,新增水土流失防治面积9680平方公里,在全省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河道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人为破坏防洪工程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030年年底,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在95%以上,主要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重污染支流水质全部消灭劣Ⅴ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78亿立方米以内,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及万元GDP用水量进一步下降;水土流失面积不断减少,全面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水生态保护体系;违规占用的河道滩地基本清退完毕;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城镇河段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三、主要任务

(五)强化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统筹。

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道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统筹考虑各地区不同河湖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针对河湖治理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编制并实施《吉林省河湖治理保护规划(一河一策)》,实现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住建、国土、交通等行业规划与河湖环境有关规划的有机统一。

(六)强化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定发展,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优化配置水资源,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坚持节水优先,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在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领域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加快推进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定期开展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调查和监测,加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强化江河源头保护与河湖生态修复。

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扎实搞好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松花江、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及其他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强化河道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完整,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湖水系,加快实施西部河湖连通工程;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建设等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强化水体污染综合防治。

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快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船舶港口污染。落实部门责任,分头推进污染防治措施,对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磷、总氮排放控制;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制定更为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综合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制定实施“一河一策”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建立黑臭水体治理动态监管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加强对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清洁化改造和监管,提高工业园区集中防污治污水平;加快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强化污泥无害化处置,缺水地区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田灌溉面源污染;全面排查沿河沿湖石化企业和化学品生产等企业的环境安全问题及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防控体系;加大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护力度。

(九)强化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

严格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治河工程保护范围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编制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明确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江河河道、湖泊沿岸岸线以及存在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质和水量等安全可能的水域和陆域;加快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许可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和监控手段,提高河道采砂管理水平。

(十)强化跨界河流断面和重点水域水质监测。

加强河流跨行政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质监测,明确跨省、跨市(州)、跨县(市、区)水质监测权限,不断提升自动监测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统一监测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监测网络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水质监测网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水质监测和评价并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以监测成果为依据,建立水质恶化倒查追责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十一)强化执法与监管。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开展河湖常态化日常监管巡查,利用先进技术实施河湖动态监管。不断探索综合执法形式,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住建、国土、交通以及公安、司法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持续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挖乱采、乱倒乱排”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选矿、倾倒废弃物、破坏防洪工程以及电、毒、炸鱼等威胁防洪安全和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强化河湖保护管理相关制度建设。

建立水流、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建立河湖生态补偿制度,有效促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建立水域岸线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建立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强化河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防洪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社会化。

四、组织体系与职责

(十三)组织体系。

全省构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组织体系。全省总河长由省委书记和省长共同担任,副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总河长由当地党委、政府确定;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任辖区内具体河湖河长;各级与实行河长制相关的部门为本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沿河湖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河道数量、大小和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河管员(巡查员),负责所辖河道的日常巡查和信息反馈等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河道保洁。作为行政区界线的河流,应分左右两岸,按行政管辖范围单独设置河长。县级以上设河长制办公室。

1.省级河长制组织。

松花江、嫩江、图们江、伊通河、饮马河、鸭绿江、辉发河、东辽河、拉林河、浑江等十条跨境、跨省、跨地区主要江河和查干湖的省级河长,分别由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及长春市、延边州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畜牧业局等19个部门为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每个成员单位各确定1名领导同志为责任人、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市(州)、县(市、区)级河长制组织。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本级辖区内河湖以及跨市(州)河湖(不设省级河长的河湖)、跨县(市、区)河湖为市(州)级河长牵头河湖,设市、县、乡三级河长。其他河湖,均为县(市、区)级河长牵头河湖,设县、乡两级河长。

市(州)、县(市、区)级河长由属地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长制成员单位设定及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可参照省级模式,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十四)工作职责。

1.总河长、副总河长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负责本地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解决河长制实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导本级河长、下级总河长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2.各级河长职责。

各级河长负责领导分工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3.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职责。

省级河长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治河的原则完成好职责工作。

1)省委组织部负责将省河长制办公室对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总河长和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河湖治理与保护的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3)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

4)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以提高环保意识为中心的中小学生河湖保护教育活动。

5)省工信厅负责工业企业节水新技术推广工作。

6)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破坏防洪工程、破坏河湖环境、影响河湖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7)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级应承担的河湖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8)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河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

9)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及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涉水排污省级标准,组织各地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依法查处非法排污、入河污染源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等监管,指导地方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

10)省住建厅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治理城镇黑臭水体,改造农村厕所。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以及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管理。

12)省水利厅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道及堤防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入河排污口审批及管控、生态基流保障和生态补水、水利工程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13)省农委负责监管河道内高杆作物种植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14)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

15)省审计厅负责并组织实施将河长审计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体系,审计内容包括河长所管理的水域、岸线、滩涂等。

16)省林业厅负责推进林业用地内水源涵养林建设和河道行洪范围内林木的逐步清理工作。

17)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河湖治理与保护方面法规、规章的审核工作。

18)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及技术支持,开展年度水系空间位置变化监测(地理国情专题性监测),接收并处理水系空间位置变化政府信息。

19)省畜牧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应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4.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作为河长制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牵头协调、具体组织等工作,做好河长制任务及河长交办事项的分办、督办、查办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加大推动力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形成河湖保护管理的合力。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十六)加快推进实施。

2017年年底前,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要开展河湖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建立“一河一档”“一河一图”的河湖信息数据库,组建县级以上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出台各级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2017年内编报《吉林省河长制河湖分级名录》,分河分段确定并公示各级河长,在主要河湖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启动《吉林省主要河湖治理保护规划(一河一策)》编制,推进“吉林省河湖可视化信息监控平台”建设,落实各河湖河管员(巡查员),逐步建立河湖保洁员队伍。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吉林省河长制会议制度》,明确各级总河长、河长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规则,搭建部门间、河流流经区域间以及全省范围内的调度协调平台,及时掌握和分析河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贯彻落实各项治水、管水、护水任务,促进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问题更好解决。建立《吉林省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息简报、专报,收集基层第一手资料,传递各方面信息,为各级河长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建立《吉林省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指导各级河长对包干河道的巡查,促进河长履职到位,明确各级河长及河管员(巡查员)、保洁员对河道及水体污染的监管巡查责任、方式、频次以及相关记录要求。积极落实河湖治理与保护经费,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河道巡查保洁以及河长制办公室运行等河长制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

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制定《吉林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由县级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吉林省河长制督办督察制度》,通过层层督办,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安全隐患,推动重点难点问题有效解决;建立《吉林省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引导。

通过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可视化信息平台,向主要媒体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并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学生河湖管理保护教育,不断增强公众河湖保护责任意识、水忧患意识、水节约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的河湖保护管理良好氛围。

全面推行河长制河湖管理模式政策解读 :http://slt.jl.gov.cn/zwgk/zcjd/201702/t20170208_3565827.html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打 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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