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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解读

时间:2019-11-26 10:31: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10929日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12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为总则、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有条款63条,涵盖了工业、农业、居民生活及城镇公共用水等各个领域的节水,提出了行政政策、节水制度、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和节水工程等措施,把节约用水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调度的前提,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和技术,大力推进农业和工业节水,引导民众养成良好用水习惯和生活方式,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一、条例出台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水资源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总量不足,且时空分布不均,全省有25座县级以上城市和18个城镇严重缺水,缺水量达6.92亿立方米,综合缺水率为21.7%,有130个城镇仅有一处集中式水源。同时,水资源过度开发、无序开发、低水平开发等现象仍然存在,节水意识不强、用水方式粗放、用水效率不高、节水精细化管理水平偏低等问题十分突出,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吉林省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出路。实践证明,节水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解决缺水问题最根本、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具有很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节水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综合的管理手段,而法律法规支持是保障节约用水的根本措施。

二、条例制定的主要亮点

(一)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用水原则和义务。条例指出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制定的用水计划是用水总量控制的依据,行业用水定额是编制企业用水计划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阻止、举报或者投诉浪费水的行为。

(二)通过法律形式确定计划用水管理。条例规定三类情况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一是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二是设区的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用水;三是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另外,县(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对于超计划、超定额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超计划加价水费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通过法律形式提出节约用水主要内容。条例确定了“三同时”制度,即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要求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未安装使用的,应当逐步更换,并按照规定使用、维护,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特别指出,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循环利用等措施,减少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废水资源化水平。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含三十立方米)的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测。

(四)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用水节水术语。一是条例对节约用水予以了界定,指出“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调整用水结构,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废水排放,制止浪费,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二是条例划定了再生水范围,条例规定“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三是条例确定了两部制水价,条例确定“两部制水价是指水利工程供水中的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基本水价是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百分之五十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制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三、条例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是明确了节水工作的职能。条例规范的是全社会的节约用水工作,即包括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等各个方面。因此,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各部门的“三定”方案来确定执法主体和各部门的职责。条例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省发展和改革、省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市()(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贵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即市()(市、区)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乡镇农村水利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二是整合了现有立法资源。多年来,在依法节水方面,我省只有一部1997年颁布施行的《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而农业节水和工业节水方面却一直存在法律法规空白,长期无法可依。《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是一部全方位规范节水工作的法规,涵益了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等方面的节水工作。为了更好的体现法制统一的原则,整合好现有的法律资源,《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对《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进行了认直的研究,充分吸取了其中大部分条款。并将《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予以了废止。

三是解决了农业节水问题。据统计,农业用水占全省用水总量的70%以上,因此,建设节水型农业是节约用水工作全局中的重中之重。 就目前来看,农业节水,关键是水利设施建设和先进节水技术的推广。恰恰是在这方面,我省长期投入不足、欠账较大。改变这种局面,不仅需要依靠行政力量来推动,也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促进。为此,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四十条对农业节水工程、技术、灌溉用水、目建节水工程以及农业节水优惠政策等,做了相关表述。围绕加快农业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先进节水技术的推广、限制粗放刑用水等,做出了促进性的规定。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文件链接:http://slt.jl.gov.cn/zwgk/zcjd/202011/t20201119_7764394.html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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