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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通知

时间:2021-11-30 16:10: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在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在水文测站上下游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以及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履行论证审查后方可建设。

三、在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确保其完整、可靠、一致。

四、对在我省境内河流建设工程涉及影响水文测站的观测业务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水文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省水文水资源局,省水文水资源局要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在满足设站目的的条件下,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迁移建设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向省水文水资源局提交具有相应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建设单位应与省水文水资源局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建设标准按《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确定的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建设。

(四)属于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水文测站迁移费用估算纳入工程概预算,并向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审查总站提交补偿协议和评价报告。否则,不予受理项目审查。属于其他部门的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规划计划财务处负责协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将影响水文测站监测环境补救措施费用估算纳入工程概预算。

(五)省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协议及迁建工作的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在水文迁建补偿经费补偿到位后,方可申请工程开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吉林省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通知》解读:http://slt.jl.gov.cn/zwgk/zcjd/202111/t20211130_8305287.html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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