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28 16:11:00 来源: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王宝森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优质工程的评定办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水利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相关文件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3〕11号)及吉林省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公局发〔2013〕68号)均明确规定除政府批准保留奖项外,禁止各级党政机关以政府名义和系统名义开展各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省水利厅作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新增设评选奖项。因此,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优质工程的评定办法的建议》我厅无法实施,望您理解。
二、省水利厅将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我厅历来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质量管理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通过强化参建单位质量管理意识,强化质量管理措施等手段,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尤其是近两年,省水利厅相继下发了《吉林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创优激励管理办法》、《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实施方案》及《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等文件,对提高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您提出的建议我厅虽不能直接实施,但我厅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单位的指导、监督、鼓励、协调等作用,按行业协会章程制定相关的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激励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争创优良水利工程,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发展繁荣我省水利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感谢您对吉林省水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吉林省水利厅
2016年6月20日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建设管理处冯文光 1357887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