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006号议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7-07-21 16:02:00
来源:
吉水议字〔2017〕10号
王宝森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缴税实施过程中细节的议案》(第0006号议案)收悉,省水利厅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现就议案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国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出台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需要,水利部于2016年7月5日印发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自2016年7月5日起,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便有了依据。
二、吉林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执行情况
2016年12月23日,省水利厅以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吉水规计〔2016〕986号)明确: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初设审批的水利工程,不得申请调整工程概算;2016年5月1日后(含5月1日)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水利工程分两种情况:一是已完成工程招标投标的,不得申请调整工程概算;二是未完成工程招标投标的,向省水利厅申报概算调整请示文件,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调整工程概算。
三、所提建议的答复意见
正如您在议案中提到的,省水利厅充分考虑了水利部营改增调整办法发布时间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发布时间滞后2个多月时间的因素,在转发水利部文件时经多次反复认真研究,并特别强调了执行时间按照5月1日控制,这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文件的时间同步,达到了不增加企业负担的目的,也符合国家营改增的意图和初衷。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做好水利工程调整概算及按照新的计价办法制定工程概算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减少企业负担。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吉林省水利厅
2017年5月25日
(联系人:李洪春 0431-84994040 1362446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