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资联〔2024〕122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吉林省梅河新区税务局(梅河口市税务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县(市、区)水利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要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于202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为推进全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共同开展取用水户信息核实和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核实对象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论是否持有取水许可证,应全部作为核实对象。
二、信息核实内容
信息核实内容包括五部分:取用水户基本信息、取水许可信息、计划用水管理信息、取用水水源信息和监测计量信息,上述信息核实后将作为征收水资源税的基础信息和依据。
三、信息核实主体和步骤
取用水户信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进行核实。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按照取用水户取水口所在地建立纳税人名录。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辖区内取用水户核查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等违法、违规取水行为,依法查处,按照“先核实信息,后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户登记《水资源费改税档案资料确认表》(附件1)。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取水许可证由松辽委、省水利厅审批的,省水利厅按照取水口所在地将取用水户信息传递给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梳理取水许可证信息,属于本级征收水资源税的,填写《水资源费改税档案资料确认表》(附件1);属于县(市、区)征收的,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传递相应取用水户取水许可信息及有关资料。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梳理辖区内取用水户取水许可信息基础上,接收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传递的取水许可信息,填写《水资源费改税档案资料确认表》(附件1)。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将确认后的《水资源费改税档案资料确认表》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同时填写《水资源费征收档案资料交接确认书》(附件2),载明交接时间、户数、交接单位及交接人等基本信息。
税务部门逐一将《水资源费改税档案资料确认表》的信息录入税务征管系统,对水资源税纳税人进行税种认定,将纳税人名录确认结果同步传递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需对未能确认的纳税人名录进行复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取用水户信息核实和确认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要加强工作沟通。对信息有争议的,协商解决。
(二)严格信息保密,维护合法权益。在信息核实过程中,应对取用水户有关信息严格保密,禁止将信息用于水资源税征收以外的其他用途,防止因信息泄露导致取用水户利益受到损害。
(三)健全沟通机制,强化信息反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各自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传达和业务沟通,于11月5日前分别报省级主管部门联系人邮箱,联络员名单统计表见附件3。
(四)倒排工期,持续推进。此项工作是开展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倒排工期,确保在12月1日能实现费改税切换。取水许可信息需要移交的,应于11月11日前完成;市(州)、县(市)级《水资源费改税档案资料确认表》应于11月16日前完成;纳税人名录及建档工作应于11月21日前完成。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分别汇总本级及县(市、区)纳税人名录,于11月26日前分别上报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有变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完善,每月上旬将各自掌握的信息共享给对方。
联系人:省水利厅 张军保
省税务局 朱一丹
邮 箱:jlssltszy@163.com
附件1:《水资源费改税档案资料确认表》
附件2:《取用水户档案资料交接确认书》
附件3:《联络员统计表》
吉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1日
初审:张军保
复审:刘坤
终审:刘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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