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吉林省水利厅
法定代表人:杨少清
地址:长春市卫星路3726号
受委托组织:吉林省水资源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管延海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220号
为加强省水利厅管理及松辽委管理的吉林省取用水户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省价工字〔2003〕34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9号)以及《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吉林省水资源服务中心工作职责的通知》(吉水人〔2018〕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现委托吉林省水资源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应由吉林省水利厅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省管及松辽委管理的吉林省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吉林省水利厅的名义,对省管及松辽委管理取用水单位行使水资源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以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吉林省水利厅是省管及松辽委审批取用水单位水资源费的合法征收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受委托组织未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吉林省水资源服务中心必须以吉林省水利厅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超出省管及松辽委管理取用水单位管理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2.吉林省水资源服务中心应当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吉林省水资源服务中心未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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