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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管任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11 14:28:00
来源:

吉水建函〔202339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林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切实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薄弱环节管控,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实现“建设规范、设计优秀、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可靠、效益显著”优质工程目标,省水利厅制定了50条质量监管任务清单这是各级水利部门、业主及参建单位应掌握并做好的基础工作,请各地对照抓好落实

 

 

吉林省水利厅           

2023918          

 

水利工程质量监管任务清单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10条

1.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扛起质量监管责任,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建立举报渠道并受理质量投诉等事项。

2.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质量监督工作,采取“四不两直”、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3.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履行质量责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工程实体质量、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改正,采取措施处理,形成闭环管理。

4.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精准掌握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情况,要求有关项目法人主动报送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并加以认真核查。

5.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使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大中小型工程建设管理需要配备总人数及专业技术人员,特别要坚决杜绝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现象。

6.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度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进度、验收等各环节工作,及时拨付工程款,主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7.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坚决维护辖区内水利工程市场秩序。

8.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标对表“大禹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等规定,加强管辖范围内优质工程培育,力争率先取得实质性突破。

9.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人才培养,增强斗争本领和能力,建设一支敢于监管、善于监管的人才队伍。

10.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对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二、项目法人10条

1.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要求,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特别要按照大中小型工程建设管理需要配备总人数及专业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2.项目法人应当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强化全过程质量管控

3.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合理划分标段,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强化合同管理,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坚决打击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

4.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5.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

6.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特别要在重要隐蔽工程覆盖和关键原材料、重要中间产品进场前履行现场监督、留存文字及影像资料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

7.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特别要加强对高空作业、特种机械、爆破施工、用火用电、道路交通、安全度汛等方面督促检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8.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工程进度管控科学分析研判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问题确保工程在规定工期内完工

9.项目法人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并督促参建各方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10.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建设中要积极组织或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开展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和专项验收,完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提请竣工验收。

三、勘察设计单位10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2.勘察设计人员要深入工程沿线踏查,精准掌握地形地貌,确保勘察及设计成果符合现场实际,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3.设计给定料场经过地质勘察,运距合理符合规范规定和工程需要

4.水保、环保措施符合行业规定,能够通过专项验收。

5.移民占地符合现场实际,符合法律法规和土地、林业、环保等行业规定,尽量少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少砍伐林木、少占用草原,各项占地面积、地上物调查、移民概算准确无疏漏,符合征地办理需要。

6.设计报告各章节间无前后矛盾土方平衡科学合理、工程量计算准确、原材料价格依据充分、定额取用准确、各项费用计取符合编规规定,确保概算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又坚守节约原则。

7.施工组织设计符合工程实际,能够科学反映工序安排,临时工程等级、标准、数量设定合理。

8.施工前,要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及时提供施工蓝图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

9.派驻现场设代人员专业齐全,满足合同规定,能够现场科学及时解决勘察、设计问题对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能够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10.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四、施工单位10条

1.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施工业务。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合同人员,并保证出勤率。严禁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擅自变更或多次变更合同人员。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对原材料、中间产品以及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留存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单元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否则不得隐蔽。

6.施工单位应当建设绿色工程,特别要做好表土剥离保管完工后复耕复垦达标排放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减少施工扬尘和噪声施工区分区设置等工作

7.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专职资料员全程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特别要保存好主体工程隐蔽部位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的照片及音视频文件等资料。

8.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文明工地平安工地、智慧工地等创建工作强化数字赋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9.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建,同时要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接受事故调查。

五、监理单位10条

1.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其名义承担业务,禁止转让其承担的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3.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特别要紧紧盯隐蔽工程等质量关键环节、影响工程结构或运行的关键部位、紧盯施工单位重点人员出勤在岗等事项,全方位提升监理水平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6.监理单位应当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一跟到底,做到隐患不消除不放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人员不受教育不放过。

7.监理单位应当参加施工图纸审查,提出施工图及技术要求中的缺陷问题认真研究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要性、可行性提出监理审核意见。

8.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检视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协助施工单位编制可行的赶工计划。同时,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价款结算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尤其对合同新增项目单价、变更后执行单价及计日工价格、动用备用金等重点环节,逐项开展核实坚决杜绝未干先结、超量超结。

9.监理单位应当成为参建各方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的标杆,指导和监督好其他参建方档案积累、归档等工作严防擅自将档案资料带离或恶意藏匿。

10.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尤其要严禁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坚决避免同吃同住、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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