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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和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08 15:09:00
来源:
吉水规计函【2023】48号
 
    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省财政厅《关于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吉财会〔2023〕917号)(附件2),为积极推进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入账,进一步摸清我省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扎实开展全省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和资产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沟通协调
     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是财政部、水利部联合牵头推动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省水利厅成立了以分管厅长为组长,厅总工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为成员的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组(附件3),负责协调调度、帮助指导水利基础设施会计核算事宜。全省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入账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明确责任和分工,开展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和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登记工作,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政府水利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新时期我省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信息保障。
二、聚焦工作重点,推进会计核算工作
全省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要准确理解文件精神,精准聚焦工作重点,及时有序有效推进工作开展,力求达到全面客观的反映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基本情况。
    (一)准确定位水利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指的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独立于水利基础设施、不构成水利基础设施使用不可或缺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以及为改善水利工程周边环境,提升景观效果而控制的水景观及绿化工程等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水利基础设施。
(二)明确水利基础设施记账主体。根据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水利基础设施记账主体。
(三)精确水利基础设施分类。《通知》中水利基础设施共分为 9 大类 20 个小类84 项,各单位要对照要求,分清类别进行政府会计核算以及国有资产系统录入。
三、严格责任落实,做好清查摸底
各单位要担负起主体责任,有序推进摸底调查,要做到不重不漏,数量清晰准确,资料完整可靠。
(一)入账依据充分。能正常入账的水利基础设施要有原始资料作为初始计量依据。原始资料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项目移交资料、项目投资预算、概算及建设成本资料等。
     (二)做好会计核算。《通知》中第五、六、七条对明细核算、初始计量、资产折旧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会计核算入账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指导意见。对于无原始资料的水利基础设施的成本,将由省水利厅测算重置成本标准后适时发布,各单位届时可参照执行。
     (三)组织专业培训。此项工作较一直开展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内容更多、要求更严、分类更精细,我厅将根据情况适时开展全省财务人员培训,确保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按时间结点完成会计相关工作。一是各单位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通知》和省财政厅要求将存量水利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同时,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登记工作对年底无法入账核算的水利基础设施,加强指导推动,力争2024年底完成存量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二是2024年1月31日前填列完成防洪(潮)、治涝、灌溉工程等9类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明细表及无原始凭证需重置成本入账的水利基础设施清单(附件4),并报送省水利厅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组。

附件
1.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
2.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3.省水利厅关于成立水利基础设施政府重置成本核算工作组的通知
4.防洪(潮)工程等9类项目及无法入账水利基础设清单摸底调查情况表
 
 
 
吉林省水利厅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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