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监督函〔2021〕22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做好吉林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评审(延期换证)工作,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安监函〔2017〕108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8〕4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等级证书评审(延期换证)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初次)评审的要求
符合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的单位,在水利监督网(http://sljd.mwr.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根据自评(或初审)结果,可自愿向省水利厅提出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我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单位在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评审的要求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8〕49号)要求,在水利监督网(http://sljd.mwr.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该文件的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结合相关申报材料,可自愿向吉林省水利厅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延期。我厅将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的证书延期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单位在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到期即行失效,并从省水利厅网站上予以撤销。
附件:1.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4.水利安全生产等级证书延期申请表
吉林省水利厅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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