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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11 15:38:00
来源:

吉水保函〔202114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水利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诺制管理主要依据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10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11日起施行)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5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2017号)

8.《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1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

12.《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14部门以吉自然资发〔202012号文件印发)

13.《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13部门以吉建联发〔201953号文件印发)

14.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省水利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低风险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试行)》(吉政数联〔20207号)

二、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适用范围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安全生产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自行判断审批事项条件、标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且完全处于该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4.社会低风险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另外,对省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备统一实行承诺制管理,对采取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也实行承诺制管理。

三、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的分类管理要求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总体审批要求

1.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于完整立项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在方案中须明确完整立项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完整立项项目编报,不得拆分。

3.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具备有效资格的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4.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统称“方案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附至少一名具备有效资格的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评审意见表。

5.方案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并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6.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严守生态红线。

(二)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审批要求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方案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共同上一级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3)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但是涉嫌弄虚作假以报告表获得批准的省级立项项目,由原审批机关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五通一平”的开发区,推行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且完整立项项目处于该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

2)除水利部规定的各类开发区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

3)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4)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在开发区管理机构具备行政审批权限及方案审查能力且自愿承接的前提下,可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允许下,统一受理省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工作,并定期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相关情况。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3.各类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完整立项项目处于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上述开发区主要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2)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等特定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非完整项目位于该区域内的除外),实行承诺制管理。

3)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相应方案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开发区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由立项部门同级的方案审批部门(或承接下放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4.社会低风险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

1)对符合要求的社会低风险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2)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低风险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试行)》(吉政数联〔20207号)规定,“社会低风险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吉林省内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的企业投资备案类,新建、改建和扩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低于24米,功能单一、低风险的标准厂房或者普通仓库建设项目。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技术特别复杂、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历史保护、危化品、特殊建设工程等项目除外。

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规定,“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是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要求

1.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定应当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对符合承诺制管理要求的项目,其方案变更实行承诺制管理。对于《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施行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且完整立项项目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0立方米的,其项目变更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表并实行承诺制管理。

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涉及方案变更的,应当根据完整立项项目征占地面积及挖填土石方总量变化实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报告书。对于原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省级立项项目,如符合方案变更条件且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的,由生产建设单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相应方案审批部门)办理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4.严格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先行进行查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承诺人,不再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

(四)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要求

1.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包括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补充设计等),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

2.符合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具备有效资格的省级水土保持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并由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审查后续设计时,应当在及时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项目情况并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后,方可签署意见,并应在签字后7个工作日以内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审查报备表》。

3.对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设计中编制水土保持设计专章或专篇,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和验收的依据,不需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单独报备。

4.采取非承诺制形式审查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时,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五)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要求

1.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含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应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2.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具备有效资格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3.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报备时只需要提交按规定连续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他验收材料应当符合规定、齐全完备、成果可靠,并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所需及时提供备查。无设计的水土保持设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4.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可以与主体工程同步分期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预先征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

5.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定期监测,并可按规定适当简化监测要求,但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对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指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情况等必要内容开展必需的水土保持监测。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规定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对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6.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情况,对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六)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要求

1.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当处于非失信被执行状态,对处于失信被执行状态的,应按照非承诺制形式办理相关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

2.对符合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在行政审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急需等特殊要求项目开辟水土保持“绿色通道”,予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相关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均可实行承诺制管理。

3.对带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出让土地的生产建设项目,如相关手续完备且不涉及重大变更,只需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备有关情况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水土保持责任义务,不需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或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备等相关手续。对已经按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并依法取得报备回执的项目,不需重新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手续。

4.对于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自愿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方案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审批。

5.方案审批部门在办理其他审批或服务事项时,以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可参照《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6.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核定与征收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税发〔202067号)及《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水保函〔202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告知承诺内容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告知承诺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主动告知的内容

方案审批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收到申请后,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办理事项的名称。

2.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3.准予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标准等。

4.与申请人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提交方式,提交期限等。

5.申请人承诺的方式及其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6.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7.行政机关核查权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8.方案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关于书面承诺的内容

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已经知晓方案审批部门告知事项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靠;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中,作出承诺的申请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约定,向相应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水土保持政务服务事项具体办理程序、要求以及告知承诺内容等,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参照吉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备等相关政务事项服务指南相关要求落实。

六、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风险防控

1.各地应当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不断提高承诺制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要认真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探索事前信用审查的方式方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2.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生产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将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充分利用“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系统”以及区域遥感监管等信息化技术,对全省承诺制管理项目开展“云监督”,加强对承诺制管理风险的跟踪预警。

4.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对举报人员信息予以严格保护。

(二)强化责任衔接

1.各地要建立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依法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做到监管全覆盖,对其他方案审批部门独立承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责成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并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建立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区分,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2.加强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的审管衔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方案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受理报备材料的,其他方案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受理报备材料及其回执)等抄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3.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把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时,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并指定开发区管理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4.对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要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承接省级下放审批权限的县(市)以及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特定区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情况。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权限,采取遥感监管、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承诺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对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3.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作为日常监管内容,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的,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涉及其他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建议意见,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方案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承诺人的责任,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4.实行信用惩戒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对于伪造、盗用、冒用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签名的,提供人员虚假技术职称信息的,伪造、盗用、冒用相关单位资质资格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鼓励和支持被侵权的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规范专家管理

1.对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相关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时,负责审查的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应当主动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后,方可签署审查意见。

2.加强信息备案核查管理,建立省级水土保持专家个人签名备案信息库,由备案专家对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以此作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有关信息的核查参考依据。

3.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不同意意见或者拒绝签字。如有多位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时,应当由参审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全部签字同意后方可通过技术审查。

4.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应当对审查材料认真把关,审慎签署意见。事后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纠正的,可视情况减轻或免于相关责任。

5.对于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以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等开展监督核查,对于存在不符合《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或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资格;对于存在明显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规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而通过技术审查的,或者存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问题情形而通过验收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资格。

6.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应当按照“审查一次报备一次”的要求,向指定工作邮箱(jlsbkjc@163.com)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家审查报备表》,及时报备情况。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年度内无故未报备不满3次的,予以约谈;对于无故未报备累计3次以上的,暂停或者取消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资格。

7.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年度内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的总数量,以及某阶段时间内集中审查项目的累计数量进行监督核查,对于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的将约谈专家说明情况,查实确属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取消专家资格。

(五)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寓管于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坚持简化许可程序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诚信鼓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切实推进承诺制落地见效。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业务交流,采取多种方法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可参照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政务事项服务指南和承诺制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服务指南和相关流程。

3.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标准地+承诺制”项目快速审批试点。进一步简化改造项目及社会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对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承诺制等方式简化审批管理。

4.鼓励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在确保水土保持监管责任落实的前提下,根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因地制宜优化简化相关措施,持续提升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便利度。

5.对信用状况良好且连续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可在依法依规基础上优先享受承诺制管理相关激励措施:在行政许可中可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或简化程序;优先提供“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在日常监管中简化监管事项,适度减少检查频次等。

涉密项目应当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承接省级下放审批权限的相关县(市),应当参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联 系 人:董 牧

联系电话:043184994095

 

附件:1.XXX(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参考式样)

2.X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审查

意见表(参考式样)

3.XXX(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参

考式样)

4.XXX(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参

考式样)

5.XXX(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备回执表(参考

式样)

6.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审查情况报备表(参考式样)

 

 

吉林省水利厅            

2021225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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