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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移民〔202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水利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对《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水利部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