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0 09:32:00 来源: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使用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补助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项目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并拨付资金,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和任务清单,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做好省级项目管理工作等。
市(州)、县(市)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的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管,会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县(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批复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提出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做好项目选定、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重点项目。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管所建设、补偿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省级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可在项目资金中按不超过上年度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来源总额的1%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30%)。以省核定到各市、县(市、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为依据。其中,15%以农村移民总人数为依据,15%以发放直补农村移民人数为依据。
2.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0%)。以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为依据。在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以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贫困移民村数量为依据。
3.项目资金绩效(权重20%)。以省财政厅、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4.重点工作任务(权重30%)。以各市、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为依据。
分配因素及权重每年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调整。
第七条 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项目资金后,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应于20日内提出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在30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市县。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同步下达任务清单。
地方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在30日内落实项目、确定绩效目标,并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处理。对连续两年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市、县,视情况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资金。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