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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0-19 15:04:00 来源: 字体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经审核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项目设计进行相应调整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求实、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并有利于移民安置规划的有序实施,未经审核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 设计变更原因及分类

第五条  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程规范发生变化;

(二)规划水平年发生变化;

(三)征地范围、移民意愿、补偿标准、移民安置方案等发生变化。

第六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移民安置规模、标准、方案及实施进度等发生较大变化,对移民安置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重大设计变更之外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建设征地范围变化。

正常蓄水位或枢纽工程总体布置变化等原因导致征地范围发生变化。

(二)实物指标变化。

1.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园地、房屋、专业项目等其中一项实物量变化幅度超过3%;

2.以县为单位,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其中一项实物量变化幅度超过5%。

(三)农村移民安置变化。

1.移民安置标准发生变化;

2.安置方案中搬迁移民人数总规模变化幅度超过20%且变化数量超过20人以上的,或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规模变化幅度超过20%,或以县为单位生产安置人口变化幅度超过20%且变化数量超过50人以上的,或移民生产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

3.单项工程发生新增或取消项目(单项工程是指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报告,建成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项目);

4.单项工程规划方案选址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用地规模变化幅度超过20%。

(四)城集镇迁建及居民点建设变化。

1.安置标准发生变化;

2.规划方案中处理方式、选址、用地范围发生变化,或用地规模变化幅度超过20%,或总体布局方案调整;

(五)专业项目处理变化(含工业企业及防护工程)。

1.安置标准发生变化;

2.迁建选址选线发生重大变化;

3.新增或取消专业项目。

(六)水库库底清理变化。

新增或取消库底清理项目。

(七)补偿补助项目和标准变化。

1.补偿补助项目发生变化。

2.补偿补助标准发生变化,非价格水平原因导致投资变化幅度超过20%。

(八)投资变化。

农村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城集镇迁建及居民点建设、专业项目等项目投资变化幅度超过20%且投资变化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水库库底清理投资变化幅度超过20%且投资变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设计变更审核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按原审核程序报省水利厅审核。专业项目复改建等独立项目设计变更,须事先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具体流程:

(一)提出设计变更单位向项目法人申请启动设计变更工作。

(二)项目法人会同征地移民实施单位组织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移民综合设计等单位召开会议,对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要。

(三)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四)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水利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办理设计变更审核手续。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变更项目的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缘由和依据,变更的必要性,设计变更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与原审定规划比较,设计变更图纸,地方政府确认意见,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

第十条  因抢险或应急处置需要变更的重大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组织实施,同时将变更情况报送项目法人、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移民综合设计等单位备案,抢险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办理重大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地方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变更事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同意擅自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出具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审核意见的,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实施、移民综合监理(监督评估)、移民综合设计等单位,要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设计变更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http://slt.jl.gov.cn/zwgk/zcjd/202111/t20211101_8264836.html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打 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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