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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促进政策贯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督促地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落实移民工作主体责任。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和《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据职责,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监督评估或移民综合监理)的单位是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省水利厅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可由省水利厅直接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章 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市、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实施机构主体责任、管理体制、配套文件、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和审批(审核)、移民安置协议、规划实施管理、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移民验收、档案管理、监督评估或移民综合监理和问题整改等。
第八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市、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配套文件、人口核定、后期扶持规划及方案、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及问题整改等。
第九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专项检查、稽察、审计等方式,可统筹安排开展并实现成果共享。对于当年已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市、县(市、区),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同一年度不再对同一个市、县(市、区)组织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
对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在1万人以上的市、县(市、区)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1万人以下的市、县(市、区)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同一年度内在同一市、县(市、区)在同一时间安排开展的,可以实行联动机制。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主要程序:
(一)制定下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随机确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和项目;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四)查阅相关资料;
(五)召开座谈会,现场查勘,走访移民群众;
(六)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监督检查问题初稿;
(七)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并进行问题确认;
(八)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九)印发监督检查整改意见和建议;
(十)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以明察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暗访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单位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第四章 问题认定
第十三条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是指水库移民政策实施中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问题。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级别。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见附件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见附件2。
第十四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3。
第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对存在异议的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省水利厅或监督检查单位依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接受或拒绝申辩的决定。
第五章 问题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在问题确认及申辩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工作概况;
(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监督检查内容;
(四)存在的问题、依据;
(五)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一地一单”的方式印发整改通知,抄送地方人民政府,督促被监督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本细则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省水利厅。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由市、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复核后将整改结果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将视情况扣减后期扶持资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市、县 (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是指对直接负责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省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直接对市、县 (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实施责任追究,同时责成市、县 (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人民政府)对参与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降职、停职或调整岗位。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问题等级认定为“一般”和“较重”的,由省水利厅按照第二十二条(一)项和第二十三条(一)项实施责任追究。
问题等级认定为“严重”的,由省水利厅按照第二十二条(一)(二)(三)(四)项和第二十三条(一)(二)(三)(四)(五)项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根据发现被监督检查单位问题的数量和严重程度对市、县 (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实施责任追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见附件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严重问题,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679号修改)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原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2007年第13号令)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构成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隐匿问题或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的;
(二)滥用监督检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及被检查单位秘密的;
(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3.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
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
《吉林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吉林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解读则(试行)》解读:http://slt.jl.gov.cn/zwgk/zcjd/202106/t20210623_81140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