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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14 15:42: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水资函〔2021〕39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

为加快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4月,省水利厅印发了《吉林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核查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6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1〕189号)。为进一步落实水利部整改要求,现将《方案》有关内容予以补充和调整,具体如下。

整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延用内容

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水资源管控指标取水、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取水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延续、已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但未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等问题的处理方意见等未做调整,仍按《方案》执行。

(二)调整内容

取水许可事项变更未履行手续、超许可超计划水量取水问题的处理意见及部分补办取水许可证的程序要求调整如下:

1.取水许可事项变更未履行手续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许可事项如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发生变化但未履行有关手续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其中,对取水量、取水地点等变化较小或取水口数量、取水量减少,且准予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原取水审批结论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按变更程序办理,直接审批变更申请,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否则,取水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按程序申领取水许可证。

2.超许可水量、超计划水量取水

对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的,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依法整改;确需增加取水规模的,对增加取水规模较小,且准予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原取水审批结论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可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应重新申请取水。

3.补办取水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要求。

取水申请、水资源论证:

①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灌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提出取水申请;对未设置管理单位的,由地方水行政管主管部门确定申请人,待管理单位确定后,办理取水权移交手续。

②对于两个以上取水单位或个人共同取水,拟共同享有取水权的,可以共同提出取水申请。

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前(2002年5月1日前)已建成取水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申请时应对项目的主要的用水环节、用水指标、节水情况及近五年取水量进行说明。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施行后(2002年5月1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采油厂压裂水源井也应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申请,并确定压裂井用后处置方式。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适用范围,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管理的指导意见》(吉水资〔2020〕156号)执行。涉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分散性取水工程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其他类型可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见附件

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吉市监联字〔2021〕25号)要求,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

取水工程(设施)核验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的,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取水许可决定,经审查合格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

对于需要核验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其取水规模较小、用水工艺简单的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提交取水许可证申领表时,可一并提交自核验报告和承诺书,实行承诺制,经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审查符合要求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三)补充内容

1.其他违反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规定的取水问题

取水单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应开展水资源论证但未开展的,应按规定补充开展水资源论证;对拒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作出审批决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撤销取水许可。上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责令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进行改正。

对越权审批的取水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发放取水许可证、且撤销取水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由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撤销取水许可。对可能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由上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予以纠正。

2.补办取水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要求。

①从水库取水的建设项目,视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和《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通知》吉水资2019323号)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但以下项目类型不适用:审批权限不在本行政区的项目、公共制水项目以及地表水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高耗水高污染和需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项目。

对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取水规模较小的农业地表水灌溉工程和农业灌溉机电井,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水资源管控指标,以行政村为单位确定允许最大取水量,作为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申请取水的依据,不再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整改时限

1.2021年728日前,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各市(县、区)水利局,利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完成问题整改台账建立和审核,通过系统汇总上报省水利厅。

2.2021年12月10日前,基本完成整改阶段任务,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地区整改情况汇总上报省水利厅。关于农业灌溉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工程要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整改一般中型灌区工程小型农业灌溉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和农村供水工程可分期整改,要明确各期次的整改范围和完成时限,最迟于202210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有条件的地区可提前完成。

三、有关要求

)强化监督考核

省水利厅将加强工作跟踪督查和指导,对各地整改提升工作进展实行月通报制度。对于重点问题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通过采取暗访、抽查、检查等方式,对于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组织不力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依法问责。各地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

(二)加强信息报送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和技术交流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6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水利厅同时,上报本地区1-2篇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宣传报道。

(三)制发取水工程(设施)标识牌。

对整改类和保留类的取水口,整改后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制作取水工程(设施)标识牌,标识牌具体内容、标准见附件3。标识牌应设置在取水工程(设施)的醒目处。

附件: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B)

3.取水工程(设施)标识牌版式

 

 

吉林省水利厅         

2021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厅_张辉[打 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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