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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0-08-11 15:31:00 来源: 字体显示: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湖管理保护,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战略定力,坚持标本兼治、统筹施治、部门联治,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努力让每条河流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河湖管护巡查机制

落实河湖常态化规范化保洁制度,编制完善河湖常态化保洁方案,明确具体河湖保洁方式、保洁经费落实渠道,夯实保洁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吉林省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综合运用实地核查、遥感监测、群众举报、无人机巡查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做到“四乱”问题早发现、早制止。建立“四乱”问题定期报告制度。

(二)问题清理整治科学高效

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区分问题性质、违法情况、破坏程度、发生时间等分类制定清理整治措施,实事求是、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坚决整治到位。对历史遗留等复杂问题,科学处置、稳妥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做到“四乱”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切实做到应改尽改、能改速改、立行立改。

(三)水域岸线管理更加规范

加快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线,权责界线更加清晰。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科学、合理。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科学规范,为河湖强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四)防洪保安全作用更加凸显

通过河湖“清四乱”,确保河道畅通,河道行洪泄洪能力进一步提升,提升防洪保安能力。

三、主要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摸排和清理整治省内所有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突出问题,实现河湖全覆盖(无人区的除外),全面推进河湖“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对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进行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清理整治。

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乱采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淤疏浚。

乱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垃圾、柴草垛等;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主要包括: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堤防及其护堤地管理范围内葬坟等行为。

其他问题: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河道治理;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向河湖直接或超标排放污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清洗贮存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的水生态问题。

大江大河大湖重点整治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非法采砂、非法堆弃和填埋固体废物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将重要河湖作为清理整治的重中之重,城区范围内所有河湖作为整治重点,严肃整治;农村河湖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美丽河湖建设,着力解决垃圾乱堆乱放、违法私搭乱建房屋、违法种植养殖问题,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四、清理整治标准

    (一)清理整治“乱占”。

1.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并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非法围垦河道,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推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立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要全面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面禁种高秆作物。

4.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彻底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

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运船只(机具)落实属地管理措施,依法查处;对非法建设的砂场、废弃船只(机具),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修复”的原则,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及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对弃料堆体或采砂坑槽及时平整,恢复河道行洪能力,恢复河道原貌。清理整治以采砂为目的未经批准的河道清淤疏浚行为。

(三)清理整治“乱堆”。

1.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垃圾、物料、柴草垛等,限时完成清理。

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设置垃圾、固体废弃物集中堆放点或中转站,彻底清理整治。

(四)清理整治“乱建”。

1.处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河湖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整治。

2.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是否应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经审查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需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未同意的,按照短期能改立改原则,清理整治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期实施整改。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围河围湖的,逐项梳理,充分论证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其中,对防洪有明显影响的,依法依规消除不利影响;对防洪没有影响的,统筹安排,结合城乡综合治理有计划地清理整治。

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施行前,已存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村屯及房屋,充分论证对防洪安全的影响,结合各地城乡建设相关规划,逐步组织有序退出河道管理范围内。

5.对于河道内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以及新一轮土地承包政策,组织有序调整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依法依规规范种植行为,确保防洪安全。

6.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的光伏电站、浮桥、旅游景区设施等问题,立足于从严保护河湖生态空间,进行清理整治。

五、开展清理整治

(一)全面排查

每年16月份,为各地自查自纠阶段。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实地核查、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全覆盖、拉网式全面排查河湖“四乱”问题,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得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特别是规模以上河湖的“四乱”问题,切实做到应改尽改、能改速改。要建立健全问题台账跟踪督办制度,其中,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逐项制定清单,并注明问题发生的时间,清理措施及时间表。

(二)自查自纠

每年712月份,为集中清理整治阶段。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各地要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部门分工,对照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按规定时限清理整治到位。同时,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河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各地应主动纳入整治范围。每年自5月份起,市(州)河长制办公室每月30日前,逐月将河湖“四乱”问题台账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三)监督检查

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进行暗访督查,并指导县(市、区)全面开展暗访督查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河湖暗访督查体系。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每年台账内问题总数的30%。其中,对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清理整治情况要逐项复核销号。对抽查发现的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要紧盯工作进展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各地要畅通信息渠道,通过举报电话、“随手拍”、电视问政等方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省河长制办公室将继续加大暗访督查力度,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对于各地正在自查自纠的河湖,暗访督查发现的“四乱”问题,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指导地方纳入台账管理。同时,结合暗访督查对各地“四乱”问题是否整改到位进行抽查,视情况选取重点区域、重要河湖实行全覆盖核查。

(四)立行立改

各地政府要以更大的力度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坚决完成水利部、省级暗访督查发现问题的清理整治。对新发现问题、媒体曝光问题和群众举报问题,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做到“四乱”问题动态清零。对于确实难以在当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治的历史遗留问题、重大问题,经省级河长湖长或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期整改,但要明确整改措施、进度要求和责任单位、责任人。

要严格管控新出现河湖“四乱”问题,坚决管住新增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防止已整治问题反弹、同类问题在同一河段(湖片)反复出现。对于乱堆乱扔垃圾、偷采盗采河砂等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

六、规范河湖管理工作

(一)夯实基础工作

各地要加快划定河湖管理范围,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无人区除外)划界工作,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按照水利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要求,加快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要全面摸清各地河砂开采总体情况,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等,科学挖掘河砂潜力,积极盘活河砂存量,加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二)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要提升河湖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职能,推进全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各级河长湖长要把解决河湖“四乱”问题作为巡河巡湖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问题处置机制,推动河湖“四乱”问题解决。加快建立健全河湖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要求,重点围绕涉河违建、围垦河湖、河道采砂、河长湖长履职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河湖,热点河段湖段进行督查,并指导县(市、区)全面开展巡查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河湖督查体系。

(三)严格审批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许可、监管,严防新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对于光伏电站、浮桥、旅游景区设施等问题,要立足于从严保护河湖生态空间,不得以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一批了之。涉及违法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和随意性,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对违法违规、历史遗留、涉及群众生计等问题,区分问题性质、违法情况、破坏程度、发生时间、责任主体等分类制定清理整治意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同时,要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区分市场主体违法和地方政府部门违法违规审批。对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坚决整治到位,严禁通过缩小河湖管理范围、制定政策“宽松软”、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整改。对历史遗留等情况复杂问题,要注重方式方法,科学处置、稳妥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四)深入调研推广

    各地河长制办公室要全面梳理河湖“清四乱”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积极收集需要把握和研究的政策问题,密切关注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提出标本兼治、远近衔接、务实有效的对策措施,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要注重收集清理整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积极宣传推广。对于重大政策问题、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责任

各地政府要将河湖“清四乱”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和河湖管理的日常工作,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河长湖长要加强对河湖“清四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牵头组织好对侵占河道、非法采砂、高杆作物种植、非法围堤及阻水建筑物等突出难点问题的依法清理整治,协调解决好重大问题。各地河长制办公室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河长、湖长组织下,切实履职尽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跟踪督查、严格考核问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以更坚决的态度、更大的工作力度,确保河湖“清四乱”取得实效。

(二)强化激励问责

    各地政府要加强河湖“清四乱”工作的激励问责。对于真抓实干、敢于动真碰硬、“清四乱”成效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于“四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清理整治弄虚作假的,相同问题反复出现,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于201911日以后新出现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按“顶风违建”予以处置,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各地已完成自查自纠河湖,水利部、省级暗访督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仍发现有台账外重大“四乱”问题的,要对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工作履职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政府主要责任人、相关河长湖长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人,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打 印][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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