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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

时间:2017-07-17 14:37:00 来源: 字体显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扎实做好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结合吉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紧紧围绕全省“三个五”发展战略和“三区”建设总体布局,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确保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责任,强化联动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全省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系统推进,科学施治,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河长作用,拓展公众参与监督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范围和目标

 (三)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河湖全面实行河长制。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自然湖泊,以独立河湖为单位分级分段实行河长制。流域面积较小河流或水面面积较小湖泊可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按照全覆盖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确定独立设置河长或与其汇入河流“捆绑”实行河长制。松花江等4条大江大河、东辽河等6条跨市(州)重要支流及查干湖设省级河长,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其他跨市(州)及跨县(市、区)河湖设市、县、乡三级河长;不跨县(市、区)河湖设县、乡两级河长。

 (四)实施目标。

 2020年年底,全省水环境质量初步改善,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恶化。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69%50%以上,全省重点流域主要江河湖库基本消除劣Ⅴ类及未达标的Ⅴ类水体,松花江流域(含松花江、图们江、绥芬河水系)劣Ⅴ类国家考核断面比例控制在2.8%以下,辽河流域(含东辽河、西辽河、鸭绿江水系)劣Ⅴ类国家考核断面比例控制在8.3%以下;同2014年相比,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力争改善和降低极差比例,地下水国家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19.5%以下;完成国家及省内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省重要河湖水质监测网络基本建立;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65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3%,全省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72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0%以上;重点地区河湖湿地生态环境用水状况显著改善,生态用水基本保证,基本建成区域、流域各具特色的人水和谐水生态保护体系;地下水超采得到基本遏制,逐步实现采补平衡;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有效治理,新增水土流失防治面积9680平方公里,在全省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河道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人为破坏防洪工程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030年年底,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在95%以上,主要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重污染支流水质全部消灭劣Ⅴ类,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78亿立方米以内,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及万元GDP用水量进一步下降;水土流失面积不断减少,全面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水生态保护体系;违规占用的河道滩地基本清退完毕;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城镇河段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三、主要任务

(五)强化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统筹。

 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道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统筹考虑各地区不同河湖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针对河湖治理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编制并实施《吉林省河湖治理保护规划(一河一策)》,实现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住建、国土、交通等行业规划与河湖环境有关规划的有机统一。

 (六)强化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定发展,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优化配置水资源,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坚持节水优先,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在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领域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加快推进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定期开展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调查和监测,加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强化江河源头保护与河湖生态修复。

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扎实搞好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东北黑土区侵蚀沟治理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2017年年底前制定实施松花江、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及其他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强化河道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完整,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湖水系,加快实施西部河湖连通工程;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建设等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强化水体污染综合防治。

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快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船舶港口污染。落实部门责任,分头推进污染防治措施,对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磷、总氮排放控制;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制定更为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加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综合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制定实施“一河一策”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建立黑臭水体治理动态监管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加强对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清洁化改造和监管,提高工业园区集中防污治污水平;加快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强化污泥无害化处置,缺水地区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田灌溉面源污染;全面排查沿河沿湖石化企业和化学品生产等企业的环境安全问题及隐患,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防控体系;加大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护力度。

(九)强化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

严格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治河工程保护范围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编制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明确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江河河道、湖泊沿岸岸线以及存在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质和水量等安全可能的水域和陆域;加快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许可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和监控手段,提高河道采砂管理水平。

 (十)强化跨界河流断面和重点水域水质监测。

 加强河流跨行政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质监测,明确跨省、跨市(州)、跨县(市、区)水质监测权限,不断提升自动监测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统一监测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监测网络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水质监测网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水质监测和评价并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以监测成果为依据,建立水质恶化倒查追责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十一)强化执法与监管。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开展河湖常态化日常监管巡查,利用先进技术实施河湖动态监管。不断探索综合执法形式,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住建、国土、交通以及公安、司法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持续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挖乱采、乱倒乱排”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选矿、倾倒废弃物、破坏防洪工程以及电、毒、炸鱼等威胁防洪安全和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强化河湖保护管理相关制度建设。

建立水流、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建立河湖生态补偿制度,有效促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建立水域岸线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建立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强化河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防洪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社会化。

 四、组织体系与职责

 (十三)组织体系。

 全省构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组织体系。全省总河长由省委书记和省长共同担任,副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总河长由当地党委、政府确定;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任辖区内具体河湖河长;各级与实行河长制相关的部门为本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沿河湖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河道数量、大小和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河管员(巡查员),负责所辖河道的日常巡查和信息反馈等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河道保洁。作为行政区界线的河流,应分左右两岸,按行政管辖范围单独设置河长。县级以上设河长制办公室。

 1.省级河长制组织。

 松花江、嫩江、图们江、伊通河、饮马河、鸭绿江、辉发河、东辽河、拉林河、浑江等十条跨境、跨省、跨地区主要江河和查干湖的省级河长,分别由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及长春市、延边州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畜牧业局等19个部门为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每个成员单位各确定1名领导同志为责任人、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市(州)、县(市、区)级河长制组织。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本级辖区内河湖以及跨市(州)河湖(不设省级河长的河湖)、跨县(市、区)河湖为市(州)级河长牵头河湖,设市、县、乡三级河长。其他河湖,均为县(市、区)级河长牵头河湖,设县、乡两级河长。

 市(州)、县(市、区)级河长由属地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长制成员单位设定及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可参照省级模式,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十四)工作职责。

 1.总河长、副总河长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负责本地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解决河长制实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导本级河长、下级总河长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2.各级河长职责。

 各级河长负责领导分工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3.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职责。

 省级河长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治河的原则完成好职责工作。

 1)省委组织部负责将省河长制办公室对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总河长和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河湖治理与保护的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3)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

 4)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以提高环保意识为中心的中小学生河湖保护教育活动。

 5)省工信厅负责工业企业节水新技术推广工作。

 6)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破坏防洪工程、破坏河湖环境、影响河湖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7)省财政厅负责筹措省级应承担的河湖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8)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河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

 9)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及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涉水排污省级标准,组织各地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依法查处非法排污、入河污染源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等监管,指导地方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

 10)省住建厅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治理城镇黑臭水体,改造农村厕所。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以及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管理。

 12)省水利厅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道及堤防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入河排污口审批及管控、生态基流保障和生态补水、水利工程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13)省农委负责监管河道内高杆作物种植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14)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

 15)省审计厅负责并组织实施将河长审计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体系,审计内容包括河长所管理的水域、岸线、滩涂等。

 16)省林业厅负责推进林业用地内水源涵养林建设和河道行洪范围内林木的逐步清理工作。

 17)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河湖治理与保护方面法规、规章的审核工作。

 18)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及技术支持,开展年度水系空间位置变化监测(地理国情专题性监测),接收并处理水系空间位置变化政府信息。

 19)省畜牧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应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4.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作为河长制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牵头协调、具体组织等工作,做好河长制任务及河长交办事项的分办、督办、查办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加大推动力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形成河湖保护管理的合力。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十六)加快推进实施。

 2017年年底前,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要开展河湖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建立“一河一档”“一河一图”的河湖信息数据库,组建县级以上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出台各级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2017年内编报《吉林省河长制河湖分级名录》,分河分段确定并公示各级河长,在主要河湖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启动《吉林省主要河湖治理保护规划(一河一策)》编制,推进“吉林省河湖可视化信息监控平台”建设,落实各河湖河管员(巡查员),逐步建立河湖保洁员队伍。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吉林省河长制会议制度》,明确各级总河长、河长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规则,搭建部门间、河流流经区域间以及全省范围内的调度协调平台,及时掌握和分析河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贯彻落实各项治水、管水、护水任务,促进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问题更好解决。建立《吉林省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息简报、专报,收集基层第一手资料,传递各方面信息,为各级河长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建立《吉林省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制度》,指导各级河长对包干河道的巡查,促进河长履职到位,明确各级河长及河管员(巡查员)、保洁员对河道及水体污染的监管巡查责任、方式、频次以及相关记录要求。积极落实河湖治理与保护经费,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河道巡查保洁以及河长制办公室运行等河长制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八)严格考核问责。

 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制定《吉林省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由县级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吉林省河长制督办督察制度》,通过层层督办,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安全隐患,推动重点难点问题有效解决;建立《吉林省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引导。

 通过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可视化信息平台,向主要媒体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并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学生河湖管理保护教育,不断增强公众河湖保护责任意识、水忧患意识、水节约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的河湖保护管理良好氛围。

 各市(州)党委、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党委、政府要在每年11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北京市河长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辖区水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改善重点河流水质,实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县()区、开发区。

  第三条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 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河长制考核工作,也可委托社会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参与。

  第四条河长制考核以下内容:

  ()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排污口截流、河面保洁、两侧污染源整治、河道治理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河道断面水质改善情况:纳入河长制考核的重点河道及其支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中的项目实施情况;

  ()综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河长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河长制考核实行百分制,另设加分项。其中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30分,河道断面水质改善情况35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实施情况20分,综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15,加分项20分。

  第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要对照考核目标,组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考核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日常检查、资料查验以及监测数据等方式,按照《北京市河长制考核评分细则》逐项量化评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综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实行扣分制。

  第九条 河道断面水质的考核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为主要考核指标;()断面水质考核增加总氮指标,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为主要考核指标,每项指标分年度设置水质目标,水质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十条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考核,按照进展情况赋予相应分值。

  第十一条 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进展每月检查一次,河道断面水质每月监测一次,监测结果和检查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开发区。

  第十二条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其中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100万、80万、50万元资金奖补,其他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金奖补。

  考核不合格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市环保局暂停该区域1年新增涉水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相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河长制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开发区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未完成年度水质改善目标,且考核排名末位;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项目未完成年度计划;

  ()发生较大水污染责任事故;

  ()干预、伪造监测数据,人为干扰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河长制考核评分细则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操作解释

河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30分)

排污口截流(10分)

辖区内主要入湖(库)河流及其支流无入河(库)排污口且雨水排口无污水混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新建违法建设项目。

存在以下情形的,发现后月度无进展扣1分,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扣2分。

1.沿河(库)截污工程覆盖区域内有排污口(含暗流)或雨水排口有污水混流的,年终未完成整改一个扣5分,扣完为止;

2.沿河(库)截污工程未覆盖区域内有排污口的,年终未完成整改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

3.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2010年后(含2010年)新建除供水设施以外的项目未予以拆除的,年终未完成整改扣10分。

河面保洁和两岸违规开垦(5分)

河面整治及河岸整洁、两岸无违规开垦。

存在以下情形的,发现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后反复2次的,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1.河道内(南淝河当涂路以上段除外)有明显漂浮物或河岸两侧100米范围内有垃圾;

2.河岸两侧100米范围有违规开垦;

3.违规设置围网养殖;

河岸两侧污染源整治(15分)

河岸(水库)两侧无畜禽养殖等高污染项目;河道两侧项目废水达标排放;无违法建设项目。

河道两侧500米范围或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发现后月度无进展扣1分,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扣2分。年终未完成整改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1.畜禽养殖企业或其他高污染企业;

2.非规范化垃圾堆场;

3.单位或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4.其他违法建设项目。

河道断面水质改善情况(35分)

河道以CODNH3NTP为主要考核指标;湖(库)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为主要考核指标,设置分年度目标值。辖区内每个断面所有考核指标均达到水质改善预定目标。

1.河道3项、湖(库)4项指标均小于或等于年度目标值,该断面达标;1项指标大于年度目标值,视该断面超标。断面达标得满分,断面超标但水质有改善得一半分,断面水质无明显改善不得分。计分公式:水质指标得分=计分公式:水质指标得分=达标断面× 30/辖区考核断面总数(其中干流断面分值占比70%,支流断面分值占比30%)。

2.扣分项:对于现状水质已能达到断面水质目标的,但水质恶化,指标浓度升高,按升高比例扣分。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项目实施情况(20分)

按年度计划完成辖区内规划项目。

1.没有按计划完成序时进度的项目,扣除其项目所占平均分值。计分公式:项目得分=(已验收项目数×1+完工项目数×(0.75~1+在建项目处×(0.5~0.75+前期项目数×0.25)×25/辖区内规划项目总数。

辖区内没有规划项目的,按此项满分的70%计分。

综合管理情况(15分)

组织机构及制度建立,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少1项扣1分;

2.制定纳入考核的河道、支流、汊河等整治计划,制定不全,少一条扣1分;

3.按时报送水环境管理相关的各种报表、信息,图件等资料,迟报、少报、虚报或者瞒报的1次扣1分;

4.及时有效处理涉水各种投诉、信访,处理不及时的一次扣1分;

5.发生一般水污染事件,发生一次扣5分。

6.按时完成水环境相关的其他工作,未完成的1次扣1分。

加分项

20分)

工作开展情况及水质改善情况

“河长制”工作中有创新和亮点,水质在达标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1.在“河长制”管理工作中有创新、有亮点,专项工作力度大,被发文通报全市学习的,每项加2分;

2.干流水质断面在达标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四项主要指标年均值之和,每降低5%,加2分。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书长):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面推行河长制新闻发布会。

  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近年来,我省切实加大河湖治理和管护力度,努力提升河湖管理能力和保护水平,让河湖休养生息,还河湖健康生态。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河湖管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水多、水少、水脏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去年1128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安排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文件精神,今年3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江苏实际,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经省政府领导批准,今天我们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向记者朋友们介绍《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并在主席台就座的有:省委副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根平同志,省水利厅厅长李亚平同志,省环保厅副厅长陈志鹏同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陈浩东同志,省太湖办副主任浦荣皋同志。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我是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思源。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请省委副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根平同志解读《实施意见》;二是请记者朋友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首先请杨秘书长介绍《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

  杨根平(省委副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河湖水域管理保护的制度创新。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1128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根据中央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我省制定了《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已于近日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苏办发〔201718号)下发,部署在全省打造升级版的河长制,全面提升河湖水域的保护、治理和管护水平。现将有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

  江苏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6.9%。丰富的江河湖泊资源和多样的水生态环境,是我省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保护好、利用好这些河湖资源,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江苏的基本省情,是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城镇密集,环境容量较小,生态承载能力较弱。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资源环境的约束趋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压力加大。在河湖水系保护利用方面,一些地区入河入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河湖水域保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方面问题还比较突出。

  为适应河湖管理保护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提升河湖保护与治理水平。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发生以后,无锡市探索实行了以水质达标为主要目标的河长制。2008年在总结无锡市河长制经验基础上,我省将河长制扩大到省内太湖流域,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流实行了由省级领导和市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的双河长制。为推广太湖流域河长制经验,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目标的河长制,通过强化规划引领、综合治理、控源截污、巡查考核等举措,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力度。经过努力,目前全省骨干河道的河长基本落实到位,其中由各级行政首长担任河长的占70%,河长制办公室基本建立。设立了河长制管理引导奖补资金,每年投入6000万元,带动市县河道管理保护经费投入超过10亿元,全省47.9%的河段实行社会化管护。实行河长制,有效整合了部门力量,促进了河湖水系治理,全省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7%,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9%,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持续改善。

  在新的发展阶段,全面推行河长制,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重大制度创新。这些年,尽管我省在探索实践河长制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河长制总体上还处于初创阶段。当前,全省上下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全力推进两聚一高。建设天蓝、地绿、水清、景美的新江苏,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总的看,近年来江苏的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水平逐步提高,水环境也有所改善,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按照两聚一高部署要求,并依照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了“263”专项行动。在水环境治理方面,同样迫切需要创新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河湖保护、治理和管护水平。

  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下发以后,省委李强书记、石泰峰省长及分管省领导及时作出批示,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力争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根据中办、国办文件精神以及省领导批示要求,省水利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经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于32日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创新特色

  我省的《实施意见》,对照中央文件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围绕打造升级版的河长制,对江苏现有河长制进行了规范完善。我省明确,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统筹推进河湖功能管理、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坚决打赢治水攻坚战,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永续利用,为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主导、部门联动,因河施策、系统治理,依法管理、长效管护,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明确要求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到2020年全省现代河湖管理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建立,河湖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全面落实,人为侵害河湖行为得到全面遏制,日供水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8%以上,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2%,国考断面水质优于III类水比例70.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和设区市及太湖流域所辖县(市、区)建成区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河湖资源利用科学有序,河湖水域面积稳中有升,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互联互通、功能良好、水质达标、生态多样的现代河网水系基本建成,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高。

  总体看,我省的《实施意见》注重了操作性、可行性,在江苏现有工作基础上进行了升级,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组织架构升级。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组建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办公室。在总河长设立方面,省级总河长由石泰峰省长担任,副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县乡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领导机构设立方面,省级成立由总河长为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太湖办,省林业局,江苏海事局。在河长设立方面,全省18条重要流域性河道、7个省管湖泊,分别由11名省领导担任河长,河湖所在市县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道,维持现有河长制体系。其他流域性河道、区域骨干河道及重点湖泊由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河湖所在县乡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县乡河道、小型湖泊及各类水库由所在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长。在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方面,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全省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太湖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1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市县乡根据实际,设立本级河长制办公室。

  (二)覆盖范围升级。河长制管理体系由原来的骨干河道升级为全省各类河道、湖泊和水库,覆盖了全省村级以上河道10万多条,乡级以上河道2万多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1495条,省级骨干河道727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137个,在册水库901座。

  (三)工作任务升级。起源于太湖地区的河长制以水质达标为主要目标,2012年起实施的河道管理河长制以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此次河长制围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等重点,突出系统治理、水岸同治、长效管理及功能提升,统筹河湖功能管理、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一是突出八项任务。对照中央文件六项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河湖资源保护、推动河湖水污染防治、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河湖生态修复、推进河湖长效管护、强化河湖执法监督、提升河湖综合功能等八项任务。二是实行一河一策。对照上述任务,立足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功能的河湖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因河施策,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提出一河一策治理目标和年度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序组织实施。三是做到一事一办。建立河长工作联系单制度,各级河长对巡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第三方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交办和督办查办,明确责任,挂账整改,跟踪问效,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不断提高河长制工作效能。

  (四)工作机制升级。一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在河长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涉及多部门协作的河湖管理保护任务,由牵头部门主动推进,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同发力。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二是健全稳定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公共财政对河湖管理保护的投入力度,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建立健全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长效稳定的河长制管理投入机制。三是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河湖空间、取排水、水质、水生态、污染源等监督性监测,修订河长制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建立由各级总河长牵头、河长办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第三方监测评估的绩效考核体系,针对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四是构建奖惩挂钩机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奖惩机制上,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是引入市场运作机制。探索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河湖管理保护模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培育环境治理、监测、维修养护、河道保洁、河道整治等市场主体,推进河湖管理保护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市场化。

  这里再强调一下,实行河长制是体制机制的创新,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并不是代替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还是要按照法定的职责来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工作,同时很好的落实河长和河长办公室的有关任务。

  三、下一阶段推进措施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省河长制办公室将会同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太湖办等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近期将着力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抓好体系构建。建立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省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全省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目前,南京、无锡、宿迁三市已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下一步将督促其他10个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尽快出台。今年4月底前,市、县(市、区)全面出台河长制工作方案;5月底前,省、市、县、乡、村全面落实五级河长,省、市、县、乡四级全面建立河长制办公室,覆盖全省全部水域。

  第二,抓好制度建设。河长制任务需要多部门协同完成,必须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为保证河长制有效运行,我们正在对河长制原有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将尽快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省级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督导检查制度、考核问责制度、激励制度、验收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强化部门间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这些制度将于6月底前全部出台。

  第三,抓好基础工作。编制《河长制工作手册》,确保各级河长能及时认河、巡河、治河、护河,规范河长巡查、协调、督查考核和信息报送等行为。探索智能化管理模式,加强省级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对河长制覆盖河道的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等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加强新闻宣传,深入解读《实施意见》,宣传河长制的重大意义,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第四,抓好督导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全面建立河长制。省里每年对各设区市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通报省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河长治河,还要主动接受民众监督;治河是否有成效,公众说了算。我们将公布省级河长办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标准化的河长公示牌,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效果进行评价,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河湖管理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将充分利用全面推行河长制这一契机,坚持不懈地推进河湖管理与保护,也希望社会大众广泛参与到河湖管护中来,大家一起努力,为重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江苏河湖好风光而共同努力。

  我就简要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书长):谢谢杨秘书长。下面,请记者朋友们提问,提问前请说明自己所供职的媒体。

  ······(此处内容略)

  江苏工人报记者:今天发布的《实施意见》中提到2020年设区市全面实现黑臭水体治理,我请问一下,2017年江苏省如何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陈浩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我来向大家介绍一下。应该说黑臭水体整治是水十条非常明确的任务,省里在制定“263”专项行动方案的时候,把治理黑臭水体作为六治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高度重视,今年春节第一天上班,李强书记就到南京市视察水环境治理工作,这个星期张雷副省长又专门到扬州调研推进黑臭水体整治,今年省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实施100条以上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作为民生十项实事之一。从整个领导层面,省委、省政府应该说高度重视,我厅作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牵头部门,主要从四个方面推进这个工作。一是明确目标任务。目前今年整治100条河道的清单已经全部明确,要求3月份各地要把河道名称、长度、起始地点、治理完成期限、责任部门都要向社会公示,同时按照今年任务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二是提高黑臭水体整治科学性。我们要求各地抓紧编制100条河道整治的实施方案。黑臭水体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关键在排口,所有城市河道的雨水污水的排口,必须得到根本整治,保证旱季污水不入河,雨季溢流污染受控制,特别是面源污染控制,根据这样的要求来科学编制整治方案。三是抓好100条河道动态跟踪监督,确保整治方案按计划实施。我们从去年开始,建立了河道整治对口联络指导制度,也就是邀请省内高校、设计单位,还有事业单位,对口指导各设区市黑臭水体整治,每个月他们都会到这100条河道去看进展情况,方案科学不科学,进展理想不理想。然后我们根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办、通报、检查。四是落实长效管理。黑臭水体反复性比较强,在整治措施到位后,要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整治效果不反复。要跟河长制紧密结合,落实河道河长的责任。另外,要落实长效管控的经费、措施,通过社会化手段,落实长效管理的措施。

  应该说我们省里黑臭水体整治比国家水十条有拓展。第一个是整治范围有所拓展,在国家水十条里面要求对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2020年基本消除黑臭水体,要求南京2017年消除,我省是把太湖流域县以上城市建成区所有黑臭水体都纳入整治范围,同时其他市县按照省里整治方案逐步推进。第二个是比国家要求更高,国家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仅针对河道而言,我们“263”整治方案里面把城乡生活污水治理、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污水管网全收集全处理等全部一揽子作为系统治理方案,这个方面比国家要求更高一点。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杨根平(省委副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我这里再作一点补充。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大家非常关心,跟老百姓人居环境密切相关。但是我们讲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如果要讲大水体的污染防治和治理,这是全世界的难题,城市河道治理也是我们当前的重点任务,也是一个难题。城市河道往往流速慢,受污染的因素多,治理难度更大,中央要求加大力度,2020年以前设区市要全面完成,省会城市2017年要全面消除,这个任务非常繁重。治理城市黑臭要进行系统科学的整治,系统治理第一条就是要控源截污,做到雨污分流,需要大量投入,需要真金白银往下投,才能真正做到雨污分流。这里我们也希望媒体向公众宣传呼吁一下,现在环境治理包括城市黑臭河道治理,确实跟每个居民每个公众都有关系。雨污分流中有一个重要事情,就是民居阳台的水是下河道的水,而居民装修时往往把洗衣机装在阳台上,含磷的洗衣粉水大量流入河道。这既需要有关部门想办法,也要大家共同树立环保意识,都来关心,一起治理。我就说这些,谢谢。

  王思源(省政府副秘书长):谢谢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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