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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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5-22 14:03: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发改价格联[2020]276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水利局: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事关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保障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地方党委政府义不辞的责任,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是解决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的根本措施。2016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截至到今年4月23,全省已有18个县市制定出台了供水指导格,有23县市已形成水价建议文件报政府待批有25个县市尚未完成水价成本测算工作。特别是2019以来按照全国农村饮水安全推进会议要求,全省制定印发了《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开展水价水费收缴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水价水费收缴工作落实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机制的要求,各地要确定农村供水价格,积极推动水费收缴工作。按照“有偿使用、公平负担、计量收费、定额管理”的总要求,以县市为单位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核算工作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坚持把水费收取作为农村供水管理改革的“牛鼻子”,进一步加强供水价格管理、水费收缴和工程运行补贴,增强节约用水和用水交费意识,努力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持续发挥不断提升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二、加快水价制定

(一)定价原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要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保证工程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农村供水价格制定原则上不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用水价格。

(二)定价方式。各地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时,继续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6154号)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成本。

1.“千吨万人”工程(规模在日供水量1千吨或一处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原则上要求单独核定供水价格,对财务制度不健全,工程未验收的暂按本辖区指导价执行。

2.非“千吨万人”工程(含“千人以上”工程)因点多面广、管理不规范、成本测算困难等情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本市县供水指导价,具体执行价格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的形式,由村委会(管水组织)与村民协商确定。

三、强化水费收缴

按照国家“水费必须收,按成本收,不足由财政补贴”的要求,开展计量设施安装,推动水价水费机制落地,保障“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工作落实。对照《吉林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工作部署,6月底前,“千人以上工程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12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1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2021年底,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的工作目标

四、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要求,地方地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费收缴政策制定、收缴的责任主体。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积极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管理工作,对尚未出台供水指导价格的市县,务必要在4月底前完成水价确定工作。

(二)要落实水费收支公开制度。农村供水工程由供水企业管理的要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户协会管理的工程要规范收支两条线,收支情况定期向村民或协会成员公示。已承包经营的合同与经费要定期向村民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要加强监督考核。水费收缴是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强化监管的重点督查内容,已列入省级对地方乡村振兴战略考核目标。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拟通过现场暗访和随机抽查等方式,抽查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情况,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对水费收缴工作不力、渎职失责的市(州)、县(市、区)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

(四)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提升群众对农村供水工程合理水价的接受程度,引导村民树立有偿用水的观念,改变部分村民长期以来吃水不花钱的传统理念,逐步形成用水缴节约用水自觉性,并参与监督的良性机制。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水利厅

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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