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4 16:35:00 来源: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水建设〔2022〕141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有关厅直属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招投标各方主体权责落实不到位,市场隐形壁垒和门槛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高发等突出问题,提出5方面20项具体举措。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出台地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与《意见》内容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二、修订我省部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一是修订《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细则(试行)》(吉水建管〔2017〕638号)部分条款。将第三条第二款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以上,调整为400万元以上;将第七条、第八条中涉及“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内容的”,在长白山管委会后加“长春新区管委会”同时,删除“公主岭市”,公主岭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权限由长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按照招标人要求份数进行装订,但必须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二是修订《吉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试行)》(吉水建管〔2017〕639号)部分条款。取消“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投标人寒冷地区业绩要求”得分项,项目经理业绩和企业业绩有类似工程业绩即可得分。取消“企业法人代表、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开标会”得分项,并将该得分项加项目部组成分数项中。
三、各项目建设法人单位(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标准和范围执行,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精神,抓好工作落实。
四、严格遵守中标公示不少于3日的规定,即自发布中标公示时间起不得少于72小时(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吉林省水利厅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