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技术审查,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我厅对“延吉至长春高速公路大蒲柴河至烟筒山段工程”等3个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3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建设单位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 日期 |
许可机关 |
吉水审批[2020]177号 |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普通 |
延吉至长春高速公路大蒲柴河至烟筒山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
2020/7/23 |
吉林省水利厅 |
吉水审批[2020]178号 |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普通 |
延吉至长春高速公路烟筒山至长春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
2020/7/23 |
吉林省水利厅 |
吉水审批[2020]179号 |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普通 |
珲春至乌兰浩特高速公路吉林至黑河联络线吉林至荒岗(省界)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 |
2020/7/23 |
吉林省水利厅 |
联系电话:0431-84994094
传 真:0431-84994094
通讯地址:长春市卫星路3726号
邮 编:13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