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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3-31 10:45: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水建设函[2020]5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委有关巡视问题整改工作意见,有效解决水利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利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招标投标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水利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

水利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程序规范、专业技术要求高的系统性工作,事关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与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当前,我省水利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任务繁重,有效的行政监督是规范程序管理,避免不招标、减少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问题发生的重要环节,推行电子化招标,是有效解决围标、串标租(借)用资质等乱象的重要举措;突出标后履约监管,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我省水利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强化程序管理,依法实施招标投标行为监管

(一)严把招标工作关口,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招标工程范围和规模等工作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严格把握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对项目规划、可研等前期编制工作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工作,除符合相关规定不招标或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要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的要求,严格审核和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有关服务类招标,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采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明确责任主体,细化招标投标环节监督工作。各级水行政部门是本地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主体,要指导招标投标各方认真履行市场主体职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报告和招标总结报告。项目法人(招标人)对招标投标工作负总责,要规范代理机构选取工作,落实具体要求,对项目标段划分在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该对投标单位人员配备、施工能力、施工进度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完善招标文件,提高招标工作质量,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评标委员会要依法依规进行评标,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各地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和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三)强化“标前”监管,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把关,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项目法人(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及细则等关键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设置违背国家发改委等8个部委联合下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中18项具体条款,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从源头上杜绝招标文件中违法违规等不合理条款设置,保证后续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四)严格评标监管,确保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项目法人(招标人)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其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严格现场行政监督管理,现场行政监督人员要依法监督评标现场秩序,依法抽取评标专家,确保评标专家从省水利厅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监督评标专家要客观公正进行评标,发现投标文件异常、有涉嫌围标、串标、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组织和指导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处理直至作出废标或重新评标的决定,有效防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五)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省水利厅将进一步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规范相关人员管理,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应在“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违反代理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要及时上报,省水利厅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六)强化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水利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电子化招标投标可有效解决围标、串标、租(借)用资质等投标乱象,也是解决水利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在加快省级监管水利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投标工作进程的基础上,积极指导有行政监督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与当地政务公开(政数局)及有关部门沟通,加快推进本地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

三、认真履职尽责,不断加强标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管

(一)规范标后监管,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凡在组织开展督查、稽察(暗访)时,必须加大对项目参建各方现场人员身份的核查力度,严厉打击挂靠资质投标、中标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对未按合同约定派驻现场管理的施工、监理等管理人员行为,按照《水利部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对施工单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督导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强化对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履约和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安全。对责任不落实的有关单位将予以约谈通报,及时整改,突出对非法转、违法分包行为严厉惩处,并按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管理上限处理。

(三)实行信用惩戒,强化诚信履约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实施意见》(吉水建管﹝20121606号)等信用管理文件要求,加强对中标单位的诚信管理,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合同履行等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通过履约考核手段,强化中标单位履约行为监管,有效震慑不诚信单位行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监管方式,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引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充分认识诚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履约。

四、严肃责任追究,强化问题整改结果运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委有关巡视问题整改意见,举一反三,迅速对所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并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对有关市场主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按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管理标准,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水利部备案。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我厅将予以约谈和通报。

 

 

                                         吉林省水利厅

                                        2020327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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