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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新增部分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及调整部分成员单位职责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5-21 17:14: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各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

《关于新增部分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及调整部分成员单位职责方案》已经2019年吉林省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

2019515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新增部分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及

调整部分成员单位职责方案

 

为进一步按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原则,健全完善我省河湖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全面促进我省“水清、河畅、岸绿、景美”河湖长制目标实现,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职责调整和河湖保护工作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新增3个部门为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

新增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3个部门为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

二、新增成员单位及8个原成员单位职责调整

(一)新增3个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河长制湖长制职责。

1.省委政法委

负责协调全省政法部门合力推动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强化河湖长制实施过程中的司法保障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2.省司法厅

负责有关河湖治理与保护方面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3.省文化和旅游厅

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旅游景区内河道洁化、绿化和美化工作,协助做好水利风景区创建与管理工作。

(二)8个原河长制成员单位河长制湖长制职责。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水污染防治、河湖治理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2.省公安厅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全面实施河湖警长制,依法打击破坏防洪工程、破坏河湖环境、影响河湖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3.省财政厅

负责将省级河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部分预算,筹措省级应承担的河湖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4.省自然资源厅

负责协调河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及技术支持,开展年度水系空间位置变化监测(地理国情专题性监测),接收并处理水系空间位置变化政府信息。

5.省生态环境厅

负责对全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及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涉水排污省级标准。负责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管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组织各地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依法查处非法排污、入河污染源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等监管,指导地方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

6.省农业农村厅

负责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和农药减量控害工作,开展全省农村村庄清洁行动和指导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7.省水利厅

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生态基流保障和生态补水、水利工程的生态保护和修复。

8.省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推进林业用地内水源涵养林建设和河道行洪范围内林木的逐步清理工作。

本方案实施后,原省政府法制办、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局因归并入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不再为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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