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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19-05-21 17:12: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

《吉林省2019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已经2019年吉林省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

2019515

  (此件主动公开)

 

吉林省2019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2019年,全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视察时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七大标志性战役中的涉水任务,以打好水污染攻坚战、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及其“回头看”问题整改和全面完成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为重点,把辽河流域治理、查干湖生态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推动“一河(湖)一策”落实。不断强化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依法治水、水岸同治,促使我省河湖长制持续从“有名”向“有实”转变,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力打造吉林省河湖长制升级版。为有序推进全年工作,特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如下:

一、全面完成东辽河、查干湖治理保护年度任务

1.推动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辽河流域水污染问题的批示要求,对标对表《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综合规划(20182035)》项目清单和时序进度,分解细化各责任单元任务,加快推进各项前期工作进度、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力求年度计划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韧劲攻克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难题。(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辽河治理推进组成员单位;辽源市、四平市、公主岭市党委、政府)

2.完成查干湖治理保护规划年度任务。查干湖环湖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高度,把查干湖治理保护作为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查干湖治理保护规划(2018-2030年)》和2019年任务清单,不打折扣、不讲条件地完成好大安灌区二干渠及建筑物改建等5个项目年度建设任务,推进深重涝区下游湿地等4个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松原市、白城市、前郭县、大安市、乾安县、通榆县党委、政府)

二、全面推进河湖水污染防治

3.深入推动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5月底前,按国家总体要求,压实各级河湖长责任,全面完成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及农村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清理,并建立健全“防反弹”长效机制,杜绝新的“四乱”问题发生。同时,由乡、村两级河长统筹负责,以农村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为重点,将“清四乱”工作延伸到农村河湖及其小微水体,确保年底前农村河湖“脏乱差”面貌明显改善。(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4.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对全省所有入河湖排污口进

行再调查、再摸底,建立入河湖排污口统计台账,规范排污口设立,依法整治非法排污口,严控入河湖污染源。按国家时序要求,依法核发并管理排污许可证。不断强化过程监管,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污去向等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年内,全省48个国家考核断面(点位)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2.5%,劣Ⅴ类水质比例较上年有所下降。(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5.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年底前,东辽河、伊通河、饮马河、辉发河、浑江、卡岔河、布尔哈通河、珲春河、洮儿河流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完成扩能提标改造工程建设,确保按一级A标准稳定排放。积极谋划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按污水处理厂扩建提标总体安排,全面开展污水管网排查。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按分区单元实施混接、错接整治和工业污水纳管排查、整治。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全省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档案库。以常住人口数量和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量为重要依据,合理选择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规模、治理模式和处理工艺,年底前开工建设40个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坚持“厂网并举”,确保配套管网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牵头单位:省住建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6.狠抓工业企业污水深度防控。3月底前,完成省级工业集

聚区在线监控装置联网并确保稳定运行(松原市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6月底完成)。其他省级以下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在线监控装置年底前(或按环评批复时限)完成。(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7.全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残留化学农药,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敏感水域和大中型灌区,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8.从严管控畜禽养殖污染。强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严防禁养区内已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复建、复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物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省市县层级组建技术专家团队,扩大畜禽粪污资源化技术培训范围。持续支持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利用,力争2019年底前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68%80%以上,大型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畜牧业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各省级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

县(市、区)政府)

9.科学保护渔业资源。科学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养殖空间。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持续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严格落实禁渔制度和渔业养殖生产记录等制度。继续开展渔政亮剑执法行动,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加强渔船及渔港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10.严控船舶、港口(码头)污染。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开展联合监管专项行动,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据可查,避免污染水体环境。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要求,加大投入、加快进度,避免或减轻船舶污染对水域环境的危害。加快实施《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完成75%以上方案规定建设内容,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衔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三、全面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

11.着力推动河湖治理保护工程建设。组织好“一河(湖)一策”实施,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多渠道争取建设资金,严格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全面实施。加速推进西部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年内力争再连通61个湖泡(水库),发挥工程生态效益。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河道整治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积极采取生态措施治理河湖,完成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绿化美化实施方案编制,开展绿化美化工作。(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水利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12.狠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动日供水能力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水质目标要求。按照国家水源地专项行动要求,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完善省级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对13个纳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2018年度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继续推进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定期公示监测信息,按照《全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全面完成水质监测任务。(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健委;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13.基本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治理、污染底泥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长春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并实现长制久清,其他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地级城市黑臭水体100%消除污水直排口,完成污染底泥治理。(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14.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

体系,鼓励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和县域生活垃圾统一处理,完善村庄和道路清扫保洁长效机制。继续推进19个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省级达标验收,完成70%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对已达标验收的市县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巩固治理成效、保障治理效果。(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15.推进省级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年底前完成69个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提高河湖水质自动监测能力。(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四、全面推动水生态修复

16.扎实推动水土流失治理。各地要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完成本级政府批复工作。按照《水利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本地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目标任务。全面应用国家及省水土保持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生产建设项目实现“天地一体化”动态监管,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信息化监管,提升水土保持现代化水平和动态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网络体系,全面掌握水土流失动态变化。(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17.大力开展水源涵养林建设。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及时下达计划,将年度水源涵养林建设任务分解落实,确保年内再完成“十河一湖”流域林业用地范围内1.25万亩水源涵养林建设。(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18.强化生态流量确定和管控。加强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研究和水量调度方案制定,合理确定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科学调度,实施生态补水。严格生态流量(水量)监管,严控河湖水资源开发强度,审批或延续水库、水电站等项目取水许可时,优先保证生态用水需求。(牵头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19.科学推进水利风景区创建与管理。各地要突出地域特色、结合地方特点,明确本地水利风景区发展目标和计划,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水利风景区,以水利风景区创建,推动河湖长制“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的逐步实现。要健全水利风景区管理制度,压实岗位责任,配套管理设施,综合发挥现有水利风景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五、全面推进水资源保护

20.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用水总量指

标和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审批,对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用水进行严格控制。加强取水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通过不懈努力,控制年度全省用水总量在14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0%31%以上;(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21.继续抓好水功能区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稳步推动地表水功能区划、信息库建设、确界立碑等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22.继续提升用水效率和强化灌区节水。按照《吉林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未完成2018年达标任务的市区要加快补齐短板,计划2020年达标的县(市)要加快推进,确保2020年底完成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目标。全面推进工业、城镇、农业节水,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和再生水利用。推进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组织开展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通过开展工业节水培训、推广适用节水工艺技术等措施,全面提升用水效率。推动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级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样点灌区测算,减少灌溉输配水损失。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要分别完成中央年度到位资金的90%80%。(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六、全面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23.科学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全面划定省内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河湖管理范围,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纳入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奠定基础。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划定水库、水闸、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24.持续强化河湖保洁和河道内采砂监管。要进一步完善河湖巡查员、保洁员队伍建设,所有河湖都要因地制宜、因河而异地以多种方式开展河湖保洁并落实保洁经费,实化河道常态化保洁机制,推动河道内垃圾得到持续常态清理。及时开展围坝垃圾清理,制止水库大坝周边倾倒垃圾。继续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全面规范采砂行为,以多种方式实施河道采砂旁站监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实行采矿权环评准入制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内容,要求河道采砂后实施环境恢复治理。(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七、全面实化河湖执法监管

25.加大督办督察力度。严格执行《吉林省河长制工作督办督

察制度》,围绕河湖“清四乱”等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督察督办,对督察督办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一市一单”、跟踪督办。每月向各市(州)政府印发水质情况通报,每季度将“十河一湖”水环境质量情况报省级河湖长。落实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和公主岭市改善和消除劣Ⅴ类水体挂牌督办要求,落实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及德惠市、农安县、双辽市、东辽县区域限批要求,督促当地政府严格按照督办目标和督办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林草局、省畜牧业管理局;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

26.创新河湖执法机制。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营造多部门、多行业共同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高压态势。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组建专业环侦队伍,严厉打击直接或间接非法排污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等破坏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构建并不断完善层次清晰、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河湖警长制”体系,建立各级河湖警长常态化巡河巡湖机制,把河湖水质是否改善、涉河湖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力打击,作为衡量河湖警长履职尽责能力的根本标准,促进河湖警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同步提档升位。(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27.全面推进依法治河。出台《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从法

律层面进一步夯实各级河湖长职责,强化各级河长办能力建设。修订《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进一步提升河湖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对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个人)予以严厉打击,震慑违法排污行为。(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其他各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

八、全面提升河湖长制工作水平

28.提升河湖长制信息化水平。推进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应用,以智能化手段实现河湖长巡河巡湖动态跟踪、实时统计,通过河湖长制信息平台提醒功能,督促各级河湖长巡河检查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开放的网络平台,实现全省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在各级河湖长间、社会公众间的全面共享。(牵头单位:省河长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29.提升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各级河湖长出现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当河湖长发生变动及河湖长治理目标、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更新河长制公示牌内容。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移动APP等多种方式,不断引导并接受社会公众对河湖问题的监督举报。建立并不断完善关爱河湖志愿者服务机制,结合实际鼓励各地设立群众河长、社会河长、企业河长和义务巡河员。(牵头单位:省河长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30.提升河湖长制宣教层级。9月份在全省组织“向建国70周年献礼”河湖长制宣传月活动,通过“寻找最美家乡河”等主题宣传活动,解读我省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政策,宣传河湖保护与生态修复成绩和经验做法,宣传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社会公众参与意识。继续在全省中小学深入开展国旗下宣教、河湖保护标语进校园、中小学生水生态保护自制板报、“珍爱河湖、保护水生态”主题班团队会、“小手拉大手”活动、录制“保护吉林水生态,建设美好家园”中小学时事新闻课、“保护水生态”社会调查、“节能减排,珍惜水资源”主题科技发明等八项河湖保护管理教育知识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31.提升河湖长履职能力。发挥省河湖长学院和各级党校河长制湖长制培训主力军作用,将河长制湖长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培训内容,通过广泛征求各级河湖长培训需求,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对全省县以上河湖长进行轮训,把各地组织河湖长及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纳入河湖长考核指标体系。(牵头单位:省河长办,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

32.提升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力度。继续发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指挥棒”作用,把考核关口前移到年度工作全过程之中,突出对“一河一策”、“清四乱”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着力把公众参与及满意度评价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力求让工作成效大、水质改善快、群众满意度高的地方和河湖长在考核时获得好成绩。全面贯彻我省河长制湖长制各项规章制度,对在河湖“清四乱”等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力、巡河巡湖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的河湖长,依据《吉林省河长制考核问责办法》等规定,按有关程序,建议问责机关予以严肃问责并通报全省。(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配合单位:各有关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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