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25 08:35:00 来源: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水节函〔2018〕152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水源地管理单位: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避免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水源地污染类似情况发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吉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吉政办发〔2018〕29号)、《吉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吉环发〔2018〕7号)和《吉林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方案》(吉水节联〔2017〕16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相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水源地保护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源地管理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部署,扎实、深入、系统地推进水源地保护工作。举一反三,主动作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切实履行水源地保护工作职责,与环保、住建、国土、畜牧、卫生等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确保水源地安全。
二、强化求真务实,认真开展水源地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一)完善水源地保护规划体系。
调查当地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核实水源地是否经有关部门核准。从水量、水质、监控和管理四方面对水源地安全状况开展评估,组织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水源地保护规划体系。复核水源地保护区划是否合理,配合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调整工作。
(二)全面排查水源地安全隐患。
按照自身职责和管理范围,在前期开展的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水量保障、水质安全、监控设施和水源地保护工程等四方面对水源地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
1.水量保障方面重点排查水源地取水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发生淤积阻塞等情况,能否满足取水要求;水源地供水量是否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近年是否发生过供水不足的情况;是否建设了城镇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供水管网是否建成。
2.水质安全方面重点排查以下方面:
(1)排查一级保护区是否进行封闭管理,保护区界碑、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2)排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有原住居民,原住居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情况,是否存在生活垃圾乱堆乱弃、生活污水形成径流直排(渗)入水源地现象;
(3)排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规模以上的养殖场,养殖场是否建设了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存在散养户并造成畜禽粪污直排(渗)入水源地;
(4)排查一级保护区内耕地存在情况,是否造成了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
(5)排查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垂钓、餐饮、码头等非法旅游设施及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6)排查一级保护区是否有交通设施穿越,穿越的交通设施是否禁止运输危化品车辆通过,是否具有风险防范措施;
(7)排查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河道或水库两侧的各类垃圾是否完成清理,是否存在旱厕;
(8)排查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工业企业和入河排污口;是否存在应当封闭而未封闭的非法入河排污口;是否存在雨排口,雨排口的分布情况及是否存在利用雨排口排污情况;
(9)调查二级保护区内原住居民、耕地、养殖户、交通设施等存在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采砂、开矿、旅游、网箱养殖等设施。
3.监控设施方面重点排查保护区内视频监控设施是否齐全并运行完好;水源地日常管理单位是否对保护区进行了定期巡查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上报了当地政府或环保、住建、国土、畜牧、卫生等相关部门,相关问题是否已经解决。
4.水源地保护工程方面重点排查是否有水利部门牵头实施的水源地保护工程,工程资金来源及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工程实施情况。
三、相关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加强行业指导,全面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各水源地日常管理单位要明确管理责任,广泛凝聚力量,将水源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单位要根据调查结果和自身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吉政办发〔2018〕29号、吉环发〔2018〕7号和吉水节联〔2017〕169号等文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实施清单式管理,加快推进水源地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吉林省水利厅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