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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09-06 10:37: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水河务【201847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特别是2018年省级总河长会议精神,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明确河道管理范围边线和责任边线,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2020年前完成全省科学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工作,为设计洪水预留下泄通道、给河流生态空间管控奠定基础、为河流水源岸线管理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扎实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工作。

——坚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不同河流、不同河段特点,在保证河道行洪空间、生态空间前提下,充分考虑历史已形成的沿河城镇建成区、村屯集中区以及道路、林带等实际情况,特别是充分考虑西部平原地区地形特点,切合实际地科学划定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河道管理范围边线。

——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是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测定的边线坐标交由同级国土部门在土地地类图上标定,并最终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文确定。

三、范围和标准

(一)划定范围。

2018年需完成设省级河长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2020年前完成所有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对河道多年无水且河床已被耕种的河流,以及位于深山老林无人区河流或河段可暂缓划定。

(二)划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有堤防的河道按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线划定,对无堤防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四、划定方法

(一)一般性方法

1.有堤防河段

对已有建成堤防或在设计时确定了防洪标准的护岸工程,应首先报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护堤地: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30米至50米,背水面5米至15米;其他河流堤防迎水面15米至30米,背水面5米至10米”的规定,确定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宽度。之后,自堤防背水面堤脚或有防洪标准的护岸工程背水侧封边,外扩护堤地宽度即为该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线。尚未明确背水侧护堤地宽度的河段,也可按照《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最低宽度确定。

2.无堤防河段

对无堤防河道,要按照国家《防洪标准》,区分城市段、乡镇段、农村段不同保护对象,分段确定该段河道的防洪标准。在此基础上,利用现有水文资料或“图集法”等方式方法,推求设计暴雨、设计洪水,结合地形图或必要的现场勘查测绘,推求设计水面线,以此确定设计洪水水边线,初定无堤河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线。河道管理范围初步划定后,应充分考虑河道实际情况,特别是村屯集中段、城镇建成区和城市发展规划需要,会同发改、城建、规划、国土、农业、林业、交通等部门以及沿河城市、乡镇政府深入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二)特定情况处理

1.以堤代路、以路代堤河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按道路临水边边线确定;

2.拟规划建设堤防或拟规划建设有防洪标准护岸的河段,可预先按堤防或护岸建成后的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参照有堤河段方法划定;

3.无堤河段在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已有集中连片城市建成区、村屯集中区,河道管理范围边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按集中连片建筑物外边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边线;

4.无堤河段在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已有集中连片林木种植且已化为林地的,河道管理范围边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按照已有林带边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边线;

5.位于平原地区的无堤河段,若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划定可能导致河道管理范围过于宽阔的,可商当地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河道管理范围边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按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范围划定;

6.有堤河段与无堤河段之间、上下游县市之间要做好河段管理范围边线的衔接,防止出现间断、折角。

五、工作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量大、政策要求高、时间紧迫、基础资料缺乏、技术难度相对较大,是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做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高位推动、水利牵头、部门协调、平行作业,组织专业队伍全力攻坚,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组织成立本地河道、规划、建管、设计等多部门联合攻坚小组,对域内河道管理范围边线开展现场平面坐标勘测(GPS或测量型无人机测绘)。

二要强化分类指导。对流经开发区、新区等行政区域的河流,市(州)级水利部门要及时提醒、提示,对技术力量薄弱的地方要及时给予帮助指导,确保不漏一条河流。

三要创造必要条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工作经费落实、人员保障等工作。特别要主动向本地党委、政府及县级河长做好工作汇报,建立以河长为统领、以相关河长制成员单位为基础的协调联动推进机制。各市(州)河长办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县(市)河长区域考核、河长考核的指标体系,强化过程指导和监督。

四要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主动与本地国土等有关部门衔接配合,勘测前应与本地国土部门进行坐标系统选用的沟通对接(一般应选用80坐标系统或2000坐标系统),勘测后应将划定成果纳入国土部门土地管理相关图件,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测算河道管理范围总面积和各地类分类面积,尤其是要明确在册农田面积、林地面积,形成以河流为单元的河道管理范围地类图分布图和地类面积统计表。

                              吉林省水利厅

                              2018829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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