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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9-06 08:21: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水渔函【201833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农业质量年”部署安排,依据《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农质发〔20184号)、《2018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农质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部署要求及文件规定,各级渔政机构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按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需报送内容主要以3个表格为主。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填报要求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主要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统计报送。主要填报该表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及“‘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栏目有关数据。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汇总整理全省数据(含各市、县统计数据)后,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统计表格及相关总结。

农业部要求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分别于20184710月和20191月的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其中7月份需分别填报第二季度、半年整治情况信息统计表)。除单独报送各季度专项整治信息情况外,20187月和20191月的5日前应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2018125日前还应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该报表实行“零报告”要求,如未开展整治工作或部分内容不存在,亦应填报零记录。

二、“渔政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填报要求

“渔政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统计报送,主要负责填报该表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和“‘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栏目有关内容,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汇总整理全省数据(含各市、县统计数据)后,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统计表格及相关总结。

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渔政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即使无案件发生,亦需要“零报告”。20181210日前需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三、“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填报要求

“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主要负责督促各地及时报送情况并整理汇总该表中“1.种苗”(水产苗种)、“4.饲料”(主要是渔用饲料)、“5.兽药”(主要是渔用兽药)、“7.渔机渔具”等4个栏目相关数据,并配合省水利厅通过农业部“金农系统”报送有关信息。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填报“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中“8.侵犯地理标志”栏目内容,并单独报送省水利厅。以上数据应包含全省各市、县工作数据。

“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侵权假冒案件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528号)要求报送,该表格分为月报和季报两部分内容,其中1-7项是“月报”内容,8-19项是“季报”内容。由于通过农业部“金农系统”填报,该统计表格要求务必在每月7日前通过系统报送完毕,过期则系统自动截止无法填报数据。

请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以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务必按规定时限及要求报送信息。信息报送的及时性与国家对我省的绩效考核挂钩,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及个人,省水利厅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联 系 人:董牧   

联系电话:0431-84994109  

电子信箱:1628080163@qq.com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3.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水利厅

                              2018419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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