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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9-04 10:39: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水规计〔2016986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51日前完成初设审批的水利工程,不得申请调整工程概算。

二、201651日后(含51日)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水利工程分两种情况:已完成工程招标投标的,不得申请调整工程概算;未完成工程招标投标的,向省水利厅申报概算调整请示文件,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调整工程概算。

特此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

                                20161223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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