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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规计〔2016〕98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初设审批的水利工程,不得申请调整工程概算。
二、2016年5月1日后(含5月1日)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水利工程分两种情况:一是已完成工程招标投标的,不得申请调整工程概算;二是未完成工程招标投标的,向省水利厅申报概算调整请示文件,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调整工程概算。
特此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