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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规计〔2008〕244号
各市(州)、县(市)水利(水电、水产、水务)局,省新立城水库管理局、省沙河水库管理局:
为使各级水利部门及水管单位明确水利工程水费税收政策,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及2007年9月水利部财务经济司邀请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召开的水利工程水费税收问题座谈会精神,就水利工程水费税收政策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管单位向用水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水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水费,免征营业税。
三、目前,全省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水价均为不含税价格。非农业用水水费征收营业税后,水利工程含税供水价格计算办法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另行下发。
四、按照省地税局、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水费使用地税发票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28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水管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一律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的《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请各水管单位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二OO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