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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办〔2013〕100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废止“第二松花江”名称恢复“松花江”名称的通知》(吉地字〔1988〕第2号),为进一步理顺河流名称,从即日起在水利业务工作中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废止“第二松花江”名称恢复“松花江”名称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