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1 14:55:00 来源: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河办〔2018〕12号
省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河长制办公室起草了《吉林省关于完善湖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等19个部门、9个市(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意见,结合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实施意见》。在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讨论、风险评估程序,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出具了法律咨询意见后,经省河长办201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和2018年省级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的关键环节,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李悦副省长也明确要求将河长制湖长制统筹抓落实。
现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拟提请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吉林省关于完善湖长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起草情况的汇报
2.《吉林省关于完善湖长制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3.省政府法制办对《吉林省关于完善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4.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对《吉林省关于完善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法律咨询意见
5.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河长制成员单位反馈意见协调处理情况表
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河长制成员单位反馈意见
7.公众参与相关文件
8.《吉林省关于完善湖长制的实施意见》专家论证评议意见表
9.《吉林省关于完善湖长制的实施意见》专家社会风险评估意见表
(联系人:仇旭 联系电话:13578760072)
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