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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6-15 13:45: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水政资函〔201832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2018612

 

 

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水利厅权责清单的调整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是指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及其相关要素明细。要素包括:职权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类别、设置依据、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

责任清单,是指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关要素明细。要素包括: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责任边界等。

第四条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管理工作,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水利厅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并提请省机构编制部门审定调整。

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梳理、编制,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应取消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内设法制机构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条  权责清单的调整内容应当通过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规范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对不正确履行职权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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