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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6-08 14:06: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水建管函〔20184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统计,我省仍有一定比例的水库大坝未按要求正常开展安全鉴定。为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及时掌握水库大坝工程安全状况。近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87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好《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全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定期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利部2003年修订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安全鉴定工作时限、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等明确了具体要求。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分年度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把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作为一项强制制度全力推进。新建(含扩建)或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要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首次安全鉴定要在蓄水验收后5年内进行。水库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要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坝高15米以下的小(2)型水库,也要参照以上时限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鉴定。

二、提高安全鉴定工作质量

各地要组织做好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提高安全鉴定工作质量和深度,找准水库大坝安全隐患和病险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积极筹集工作经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大坝安全评价。评价单位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按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要求,在现场安全检查和监测资料分析基础上,对运行管理、工程质量、防洪能力、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等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价。要保证评价工作深度,必要的勘探、检测、论证工作不得简化和省略。评价报告提出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审查,审查组成人员要专业齐全、业务精湛,审查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原则,努力做到科学研判大坝安全状况和存在的病险问题,审查完成后要及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并监督落实。

三、建立安全鉴定报告及提示制度

在《办法》规定的大坝安全鉴定结果备案制度基础上,为进一步督促指导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及时掌握地方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决定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及提示制度。自今年第2季度起,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每季度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见附件1),并填写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每季度末报送省水利厅建管处。水利厅将根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信息和各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季度报告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并适时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提示预警。对提示预警后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鉴定的,将通报批评,必要时将视情况要求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和单位依规启动问责机制。

2018620日前,各地要将本行政区内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表(见附件1)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省水利厅,今后每季度后一个月20日前上报,各地要指派专人填报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信息,并及时上报。

联 系 人:曹占冰

联系电话:0431-84994078

电子邮箱:jlssltjgc@163.com

 

附件: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完成情况汇总表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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