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1 15:59:00 来源: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桦甸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我厅于3月26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并委托桦甸市水利局为你单位使用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单位。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及排放方式
入河排污口位于桦甸市污水处理厂区东侧内河,地理坐标为东经 126°49'0.9",北纬43°0'41.4"。废污水经水泥管道(DN1000)连续排入内河,流经30米后经四闸门处汇入辉发河通化市、吉林市农业用水、饮用水源区。
二、入河废污水及污染物排放要求
废污水年入河排放总量不超过547.5万立方米/年,主要污染物COD年入河排放量不超过273.73吨/年,氨氮年入河排放量不超过27.4吨/年,退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事故状态下的废污水处置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免事故发生时对水体的影响。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工作,安装流量计并委托有资质认定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投入运行后,于每月15日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和水质监测报表,于每年1月底前向我厅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完善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按要求设立入河排污口标牌。
四、该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须报我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量等如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联系人:井淼 0431-84994067
吉林省水利厅
2018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