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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通知

时间:2018-04-10 15:01: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水质监函20184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

为了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版)》(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现将2018年我省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强制性条文》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二、各参建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组织工程建设,并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项目法人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监理单位应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及安全履行监理职责;勘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其完成的设计成果开展设计服务工作,并定期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施工单位应按照《强制性条文》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检测单位应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质量承担相关责任。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及监督检查工作。在进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时,要及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和项目、检查单位和人员、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结论等,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吉林省水利厅

                                    201847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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