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8 15:41:00 来源: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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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5日,我厅向你单位核发了取水许可证(证书编号:取水吉字〔2008〕第18号)。现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注销该取水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井淼 0431-84994067
吉林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