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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4-27 14:04: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水节2017〕26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投资审批改革组《关于印发〈吉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投资改〔20164号)等要求,为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决定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统称论证报告)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合并为取水许可审批。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水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取水许可程序

在取水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前,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一并提交包含论证报告在内的所有申请材料,审批机关不再单独受理申请人的论证报告审查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单位一次收清所有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省水利厅审批的,由省政府政务大厅省水利厅窗口统一受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论证报告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提交论证报告时不再要求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人对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

整合后的取水许可审批,仍按照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和取水许可证发放2个子项办理。在取水许可申请阶段,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通过审核的,审批机关应出具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据此开展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申请材料未通过审核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申请,所有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二、严格取水许可申请审批

(一)规范技术审查行为。审批机关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报告书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审批机关可自行组织开展论证报告技术审查,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审查,审查单位应对论证报告技术审查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二)严把论证报告质量。论证报告内容深度和编制质量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主要结论应客观准确,提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应合理可行。通过审查的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其主要结论应纳入取水许可申请书中。论证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不得批准取水申请。

(三)严格取水申请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要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已经严重超采的地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四)规范取水申请审批文件。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取水申请材料,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不予批准文件。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应纳入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作为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附件,不再对论证报告单独出具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五)严格限时办结制度。审批机关要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不包括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和依法举行听证所需时间)决定是否批准。审批完成后,审批文件交由水行政服务窗口统一送达行政相对人。

三、规范取水验收和发证

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50日内,申请人应按照《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法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论证报告、“节水三同时”、取水计量设施建设等落实情况,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签发准予取水许可证的决定文件,附具取水许可证登记表,核发取水许可证,录入取水许可台账,并通过全国取水许可登记系统打印;验收不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申请人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于每年131日前公告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新核发、注销和吊销情况。

四、加强取水许可事中和事后监管

(一)规范延续取水管理。取水许可证届满前三个月,具有管理权限的审批机关应及时提醒取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办理延续取水手续。需要延续取水的,取水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延续取水自评估报告。逾期未办理延续申请的,如需继续取水,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受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用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作为是否批准延续的重要依据。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属地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单位要及时掌握已经审批项目建设动态和进展情况,重点检查取水标的是否符合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取水人整改到位。监督管理单位要建立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督促取水人遵守审批规定和法规要求;对规模以上的取水人,还应加强取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的巡查,保障设施运行正常,确保数据监测率、到报率、合格率符合国家要求。

(三)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单位应督促取水人在每年1231日前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并结合实际用水情况,在每年131日前向取水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同时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辖区内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在年度用水总结中还应当增加重点监控内容。

(四)建立名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建立取水名录,掌握其取用水及水资源费缴纳情况,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做好取水许可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取水许可档案(主要包括论证报告、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验收意见、取水许可证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延续取水评估意见、年度取用水总结、计划用水文件、水资源费缴纳情况、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并及时更新补充取水许可台帐管理系统信息。

五、其他要求

(一)做好水资源论证承接工作。取水许可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后,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权限和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一致。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资源论证承接工作,严把取水许可审批关。

(二)加强宣传和解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取水许可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宣传和解读,提高取水许可审批效率。

(三)提高送审论证报告质量。申请人应在提交取水申请材料前,加强论证报告自我校核和内部审定,必要的可先开展专家咨询,提高送审论证报告质量。

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或提出相关建议,请与省水利厅节水处联系。联系人:张军保(0431-84994069)。

 

 

 

吉林省水利厅

2017424

责任编辑:吉林省水利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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