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水电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29 16:03:00
来源:
吉水电〔2013〕1038号
各有关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安图县水电管理中心:
目前,我省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增效扩容等项目国家投入的补助资金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水电项目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项目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监管。
一、中央投资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到农村水电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农村水电国有资产。
二、依法加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农村水电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的良性循环,确保为代燃料项目区长期稳定供电。
四、农村水电企业应明确国有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加强国有资产产生收益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收益账,并按要求上报。
五、农村水电国有发电企业如需进行企业改制或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须向省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项目须向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我省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吉林省水利厅
2013年8月13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水电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吉水电〔2013〕1038号)解读:http://slt.jl.gov.cn/zwgk/zcjd/202111/t20211129_8303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