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二、资质审批范围
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类别,包括首次申请(含增加乙级资质类别)和延续申请。
三、提交的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有关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本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
行政审批部门将在行政许可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法律责任和信用惩戒
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办理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大厅B1层1-8号综合窗口
七、咨询电话
0431-82752946 0431-84994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