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2019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吉办发〔2020〕10号)要求,为全面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切实做好脱贫攻坚期间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质监测、检测、评价工作,确保水质达标合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质检测
脱贫攻坚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水质检测工作,重点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加强水质检测,发现水质问题,及时整改解决,保证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贫困户名单由当地水利、扶贫部门提供。
二、检测评价标准
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以及《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国务院扶贫办规划财务司、国家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若干问题解答》等标准、文件要求进行水质检测评价。
1.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采集出厂水样一份进行实验室检验,具备条件的可开展末梢水检测。水质检测指标一般包括:水质常规指标(包括微生物、毒理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及可能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表1-3”规定的指标及限值进行评价。
2. 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应采集出厂水样一份进行实验室检验。水质检测指标一般包括: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游离氯、二氧化氯、色度、浑浊度(限值为3NTU)、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氨氮、砷、氟化物、硝酸盐等20项。使用消毒剂,应增加相应检测指标。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适当增加检测指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表4”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宽限值的规定进行评价。
3. 分散式供水的贫困户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中“第6.2.3条”的规定和《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国务院扶贫办规划财务司、国家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若干问题解答》中的要求,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具备条件的可进行水质检测。现场评价工作在当地政府统筹领导下,由水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扶贫等相关部门或组织乡镇(街道)基层单位开展评价,参与评价的人员对评价结果进行记录、签字、存档备查。
4.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应标注检测指标的限值,注明需要整改的超标指标作为评价内容。对不合格指标,复核检测时,检测的指标应与第一次检测的指标一致,不得只对单个不合格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三、检测时间和频次
检测机构应在采样后15日内完成水质检测、评价工作,检测结果报送同级水利部门。结合我省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至少应提供一份工程当年或一年内出厂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千吨万人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质评价。新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工程按期投入使用。
四、落实检测经费
各地要保证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检测、评价工作经费,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承担检测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用检测经费购置必需设备、数据分析软件、试剂、耗材、办公用品,以及支付差旅、交通、人员补助、劳务、设备维护等方面支出,确保按时、高效地完成水质监测、检测、评价任务。
五、相关要求
1.各地要压实责任,加强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保证农村供水水质达标合格。
2.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水质检测机构、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及其他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均可参与水质监测、检测、评价工作,其正式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
3.各地要加强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按要求配套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提高水质保障水平。各地水利、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针对性水质改善措施,加强饮水安全宣传教育,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收集、处理用水户反映的水质问题。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