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河湖一河(湖)一策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0-18 13:2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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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河办〔2017〕1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9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一河(湖)一策”方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1071号),现随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河湖“一河(湖)一策”编制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一河(湖)一策是贯彻落实坚持绿色发展,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具体体现,是河(湖)问题摸底调查的书面表现,更是下步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党委、政府和河长领导下,协调各河长制成员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指导力度,密切沟通协调,确保一河(湖)一策编制与审批工作规范进行。一河(湖)一策编制完成后,应按属地原则,分河分段区分左右岸,由河湖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十河一湖及其他设市(州)(含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下同)级河长河湖的一河(湖)一策应当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河湖的一河(湖)一策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突出重点,列好清单
一河(湖)一策要严格依据河长制工作方案和河(湖)问题摸底调查编制,特别是国家和省工作方案提出的2020年实施目标和8项主要任务,应按照问题清单等五个清单格式,提出可量化、可监测、可监督、可考核的问题、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清单。
三、整体推进,按时完成
各地所有河湖的一河(湖)一策要按照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行河长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河办〔2017〕4号)要求,在年底前完成河湖治理与保护规划(一河一策)编制。河湖涉及其他行政区的,县(市)负责审批的一河一策应在2017年12月底前报市(州)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市(州)负责审批的一河一策应在2018年1月底前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审核。省河长制办公室将定期调度有关情况,对工作拖拉、进度滞后、质量较差的市、县将采取“一地一单”形式通报当地党委、政府。
联系人:宋修状
联系电话:0431-85360523
电子邮箱:jlshwj2016@163.com
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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