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信息汇总表
填表人:高薇 填表单位:吉林省水利厅
序号 |
事项公开信息 | |||||||||
1 |
事项名称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及发放取水许可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 | ||||||||
2 |
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 | ||||||||
3 |
项目状态 |
省级保留 | ||||||||
4 |
项目属性 |
国家规定 | ||||||||
5 |
办理方式 |
限时办结件 | ||||||||
6 |
服务对象 |
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它 | ||||||||
7 |
受理部门 |
省水利厅 | ||||||||
8 |
联系电话 |
84994042 | ||||||||
9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10 |
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 ||||||||
11 |
时限依据 |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1号)第十五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监督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39号)第二部分第(二)项中有关规定 | ||||||||
12 |
收费标准 |
无 | ||||||||
13 |
收费依据 |
无 | ||||||||
14 |
审批程序 |
(1)申请材料初审;(2)取水申请受理决定;(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厅领导审定通过后,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送行政审批办;(5)发放取水申请同意书;(6)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50日内验收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 ||||||||
15 |
前提条件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 ||||||||
16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17 |
申报材料 |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要求申报材料:(1)取水许可申请书;(2)取水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与第三者关系的说明书,如与第三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递交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有关文件;(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发放取水许可证要求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4)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提交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9)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提交凿井施工记录、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
序号 |
该事项所属子项的公开信息 | |||||||||
1 |
子项名称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 | ||||||||
2 |
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 ||||||||
3 |
时限依据 |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1号)第十五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监督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39号)第二部分第(二)项中有关规定 | ||||||||
4 |
收费标准 |
无 | ||||||||
5 |
收费依据 |
无 | ||||||||
6 |
审批程序 |
(1)申请材料初审;(2)取水申请受理决定;(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厅领导审定通过后,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送行政审批办;(5)发放取水申请同意书。 | ||||||||
7 |
前提条件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 ||||||||
8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1号)第十三条 | ||||||||
9 |
申报材料 |
(1)取水许可申请书;(2)取水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3)与第三者关系的说明书,如与第三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递交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有关文件;(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
10 |
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
11 |
审批表单 |
无 | ||||||||
子项办理流程及环节说明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描述 |
承诺 时限 |
办理处(室) |
办理人员 |
收费金额 | ||||
1 |
初 审 |
行政审批办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移送省水利厅节水处(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3个工作日 |
审批办 |
张莹 |
无 | ||||
2 |
受 理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合格后出具受理决定。 |
1个工作日 |
节水处 |
高薇 |
无 | ||||
3 |
组织审核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提交厅领导审签。 |
7个工作日 |
节水处 |
高薇 |
无 | ||||
4 |
审 定 |
厅领导审定通过后,节水处将有关材料移送到行政审批办。 |
1个工作日 |
节水处 |
高薇 |
无 | ||||
5 |
发 放 |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申请单位委托书(委托领取的)、领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领取取水申请同意书及相关决定文件。 |
1个工作日 |
审批办 |
张莹 |
无 | ||||
序号 |
该事项所属子项的公开信息 | |||||||||
1 |
子项名称 |
发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许可证 | ||||||||
2 |
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 ||||||||
3 |
时限依据 |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1号)第十五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落实监督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39号)第二部分第(二)项中有规定 | ||||||||
4 |
收费标准 |
无 | ||||||||
5 |
收费依据 |
无 | ||||||||
6 |
审批程序 |
(1)申请材料初审;(2)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决定书;(3)组织现场审核;(4)现场审核通过后发放取水许可证。 | ||||||||
7 |
前提条件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50日内 | ||||||||
8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五条 | ||||||||
9 |
申报材料 |
(1)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4)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提交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9)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提交凿井施工记录、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 ||||||||
10 |
在线办理地址 |
无 | ||||||||
11 |
审批表单 |
无 | ||||||||
子项办理流程及环节说明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描述 |
承诺 时限 |
办理处(室) |
办理人员 |
收费金额 | ||||
1 |
初 审 |
行政审批办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移送吉林省水利厅节水处(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3个工作日 |
审批办 |
张莹 |
无 | ||||
2 |
受 理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合格后出具受理决定。 |
2个工作日 |
节水处 |
高薇 |
无 | ||||
3 |
计划组织 |
编制现场核查计划,确定审查组长、成员。 |
2个工作日 |
节水处 |
高薇 |
无 | ||||
4 |
实地审核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许可项目进行实地审核,并现场验证取水设施、节水设施、计量设施运行情况。 |
4个工作日 |
节水处 |
高薇 |
无 | ||||
5 |
发 放 |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申请单位委托书(委托领取的)、领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领取取水许可证(含副本)及相关决定文件。 |
2个工作日 |
审批办 |
张莹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