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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设13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处和厅直属单位对重要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承办文秘档案、政策调研、政务信息、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的组织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
2、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工作;指导全省水利、水产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3、规划计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并承办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组织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各项水利规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财务管理。
4、水政水资源处(吉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拟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和依法仲裁市州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承办全省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跨地区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指导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审核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指导全省供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5、建设与管理处
拟定全省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水闸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开工审批和竣工后评价;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主要江河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州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并对其运行进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工作。
6、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研究提出全省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大中型灌、涝区规划;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
承办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并定期公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7、科学技术处
拟定全省水利、水产、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承办水利、水产、水土保持科研新成果、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组织拟定全省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会同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
8、水产处(渔业局)
拟定全省水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开发保护渔业资源和发展水产业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全省水产工作;指导全省水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应用;组织、指导全省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承办全省水产综合统计;发布水产信息; 实施指导渔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和依法仲裁市州和部门间的渔业纠纷工作。
9、审计处
负责对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含占控投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负责对厅机关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厅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负责对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对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负责对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对全省水利资金和水利重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和指导工作。
10、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制定水利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经费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实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水利厅直属单位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抓好水利厅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督促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施工、交通、防火、渔业生产等工作,形成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组织和参与厅直属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单位重视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防止水利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在履行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管理责任。
11、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12、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3、监察室。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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