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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水建管[2006]276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在3年时间内完成全省193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省水利厅制定了《关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现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1、按照《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确保3年内完成全省193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其中,大型2座,中型30座,重点小型161座。

  2、通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消除工程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完善全省的防洪体系建设。

  3、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推进水管体制进程,理顺水库管理体制,落实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长效良性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水库效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已分别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各地要全面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5、各地应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通知》(吉政函[2008]48号)要求,抓紧成立组织机构,建立沟通会商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项目法人组建

  6、大中型水库的项目法人组建,应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要求进行组建。小型水库可以参照执行。对于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方,可以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即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全部项目的建设管理,但是每个项目都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工程质量、技术、安全责任人。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项目法人组建审批程序。大中型和小型水库项目法人由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项目法人组建审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和省直管的项目法人组建审批。

  四、实施方案审批

  8、在项目法人组建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大中型水库的实施方案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水建管[2001]401号)进行编制,小型水库的实施方案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及要求的通知》(吉水农局[2008]58号)进行编制。

  9、实施方案审批程序。大中型和小型水库的实施方案,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招标投标管理

  10、工程监理的招标规模标准。大中型水库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小型水库的监理业务,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打捆发包的方式进行,打捆后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实行公开招标。

  工程施工的招标规模标准。大中型和小型水库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法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主体工程原则上划分为一个标段,严禁人为划小标段,规避招标。

  11、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相关水利工程招标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1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确定。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施工单位应具有主项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投标。

  13、评标专家的抽取。鉴于省内只有一个水利评标专家库,因此,项目法人应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14、开评标地点的确定。由项目法人自行确定开评标地点。

  15、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协调监察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负责全部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负有监管责任。延边州所辖县(市)的项目,由延边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协调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六、质量管理

  16、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要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质监[2006]270号),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省直管项目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监督;其他项目由市(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

  17、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平行检测任务,签订平行检测协议,明确检测工作内容。在工程施工中,严格质量检测,强化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18、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七、开工报告审批

  19、项目法人应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吉水建管[2006]302号),及时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20、开工报告审批程序。大中型和小型水库开工报告,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水库由省农水局审批)。

  八、工程验收

  21、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2、政府验收。大中型水库竣工验收或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小型水库的工程竣工验收或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验收鉴定书报省农水局备案。具体验收办法将另行制定。

  九、水管单位体制改革

  23、搞好水管体制改革,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03]63号)要求,对纳入《专项规划》的水库实行定岗和定编,落实公益性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改革任务。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现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1、按照《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确保3年内完成全省193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其中,大型2座,中型30座,重点小型161座。

  2、通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消除工程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完善全省的防洪体系建设。

  3、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推进水管体制进程,理顺水库管理体制,落实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长效良性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水库效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已分别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各地要全面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5、各地应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通知》(吉政函[2008]48号)要求,抓紧成立组织机构,建立沟通会商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项目法人组建

  6、大中型水库的项目法人组建,应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要求进行组建。小型水库可以参照执行。对于建设项目多、任务重的地方,可以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即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负责全部项目的建设管理,但是每个项目都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工程质量、技术、安全责任人。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项目法人组建审批程序。大中型和小型水库项目法人由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的项目法人组建审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和省直管的项目法人组建审批。

  四、实施方案审批

  8、在项目法人组建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大中型水库的实施方案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水建管[2001]401号)进行编制,小型水库的实施方案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及要求的通知》(吉水农局[2008]58号)进行编制。

  9、实施方案审批程序。大中型和小型水库的实施方案,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招标投标管理

  10、工程监理的招标规模标准。大中型水库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法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小型水库的监理业务,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打捆发包的方式进行,打捆后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实行公开招标。

  工程施工的招标规模标准。大中型和小型水库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法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主体工程原则上划分为一个标段,严禁人为划小标段,规避招标。

  11、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相关水利工程招标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1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确定。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施工单位应具有主项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投标。

  13、评标专家的抽取。鉴于省内只有一个水利评标专家库,因此,项目法人应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14、开评标地点的确定。由项目法人自行确定开评标地点。

  15、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协调监察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负责全部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负有监管责任。延边州所辖县(市)的项目,由延边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协调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六、质量管理

  16、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法人要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质监[2006]270号),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省直管项目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监督;其他项目由市(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

  17、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平行检测任务,签订平行检测协议,明确检测工作内容。在工程施工中,严格质量检测,强化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18、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七、开工报告审批

  19、项目法人应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吉水建管[2006]302号),及时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20、开工报告审批程序。大中型和小型水库开工报告,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型水库由省农水局审批)。

  八、工程验收

  21、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2、政府验收。大中型水库竣工验收或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小型水库的工程竣工验收或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验收鉴定书报省农水局备案。具体验收办法将另行制定。

  九、水管单位体制改革

  23、搞好水管体制改革,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03]63号)要求,对纳入《专项规划》的水库实行定岗和定编,落实公益性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改革任务。


(发布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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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3 10:00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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